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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管理局:首个法定机构扬帆起航

2011-09-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陈中

  证券时报记者 陈中

  作为内地第一个法定机构,前海管理局自今年初成立时便受到多方关注。上月,前海管理局局长郑宏杰公开表示,有关前海管理局的两部《办法》的出台,将使得前海管理局成为内地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定机构,这是前海创新制度设计中的最大亮点。

  在今日正式公布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中,前海管理局不仅获得了在前海合作区内的土地开发、财政管理权、人事权等方面的多项职权,还为前海管理局这个内地首个法定机构指明了未来的路径。

  “地”权在握

  今年6月,被称为“前海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获表决通过,为严控土地出让,“转让”这种土地利用方式被删去,并新增规定:“确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此次出台的《办法》将各种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细化。《办法》规定,前海合作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期限、有偿使用制,由前海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土地监督、管理和开发。

  根据《办法》,划拨土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前海管理局组织实施;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利用土地的,由前海管理局拟订出让、租赁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统一平台,由前海管理局负责竞买资格审查工作;采取合作方式利用土地的,由前海管理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前海合作区内国有土地对外出让的,由前海管理局代表市政府按照出让计划组织对外出让,统一纳入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开出让。

  《办法》还规定,前海合作区法定图则由前海管理局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上月底,深圳市国土委透露,关于前海的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预计在9月底可以报深圳市政府审议,审批通过后再发布。

  人事权、财政权相对独立

  法定机构是根据个别条例立法而成立并受有关机构条例的监管。郑宏杰曾对“法定机构”作出解释:通过立法形式授予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比如政府资助、独立运作、企业化管理等等,这些都是法定机构的基本属性。“它是政府和社会之间的隔离带,法定机构按照市场化、企业化运作,会大大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准。”

  根据《办法》,前海管理局还拥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政管理权。

  《办法》规定,前海管理局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在市政府确定的授薪人员员额、领导职数及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并接受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办法》还规定,前海管理局实行市场导向的薪酬机制,其薪酬总额由市政府参考市场水平、国内同性质功能区薪酬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可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市场薪酬水平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在财政管理权方面,《办法》规定,前海管理局具有相对独立的财政管理权,负责编制前海合作区财政预算和前海管理局经费预算,经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后,由前海管理局组织实施。深圳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将由市财政承担的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前海管理局,由前海管理局按规定统筹使用,并接受有关监督机构的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前海管理局应当积极探索前海合作区内土地利用及公共服务产品的市场化运营模式,逐步实现预算经费自筹自支。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前海管理局未来将不再依靠深圳市的财政拨款,从而真正实现法定机构的企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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