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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广州国光 编号:2011-37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于2011年9月19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11年9月21日9:00-10:00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全体9名董事出席了会议,其中董事长周海昌、董事郝旭明、何伟成、郑崖民以现场方式出席,副董事长黄锦荣、董事韩萍、独立董事陈锦棋、赵必伟、全奋以通讯方式出席,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取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两项议案: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商标许可、商标受让相关合同的议案》。此议案详见公司第2011-38号《关于签订商标许可、商标受让相关合同的公告》

备查文件:第六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广州国光 编号:2011-38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商标许可、商标受让相关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9月21日,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受让相关合同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概述

公司自2009年通过整体收购取得中国民族品牌“爱浪”后,在国内中高端家用音响市场自有品牌经营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在自有品牌经营模式积累了较多经验的基础上,公司拟引入并运营国际高端音响品牌“VIFA”以进一步开拓国内高端音响市场。

“VIFA”商标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所有权人为威发丹麦股份有限公司VIFA DENMARK A/S,已经独占许可给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加科技”);美加科技并作为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所有权人拥有“威发”、“威法”中文形式商标。

为取得必要的商标所有权或独占授权,公司拟与美加科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受让相关合同,以授权及转让方式合法取得相应商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二、使用许可、受让商标的基本情况。

1、取得使用权的商标

第4551655号商标中文字样为“威发”,其商标图样、注册号、类别、商品/服务范围及注册时间如下:

商标图样注册号类别商品/服务范围注册时间
455165535室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传播;广告设计;电视广告;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公共关系;广告宣传;推销(替他人)。2005-3-21

公司将通过美加科技的许可取得上述商标的使用权。

第1224931号、第3142555号、第3316968号、第3316967号商标英文字样为“VIFA”、“vifa”,其商标图样、注册号、类别、商品/服务范围及注册时间如下:

商标图样注册号类别商品/服务范围注册时间
1224931扬声器;扬声器设备;扬声器部件;扬声器装置;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音箱。1998-11-21
3142555录音设备和器具;声音传送设备和器具;声音复制设备和器具;图象记录设备和器具;图象传送设备和器具;图象复制设备和器具。2006-5-28
3316968音响管;音响连接器;扩音器;功率放大器;扬声器音箱;扬声器;扬声设备;扬声器组合;声音和或图像的录制、传输或复制用设备;振动膜(音响);半导体;扩音器喇叭;电声组合件;电线圈架;绝缘铜线;晶体管(电子);电容器;电阻器;盘(有磁性的);光学数据媒介;蓄电池。2003-10-28
331696735广告;市场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室外广告;替他人作中介(给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公共关系;广告(宣传)业;商业橱窗布置。2008-2-14

公司将通过美加科技的再许可取得上述商标的使用权。

2、取得所有权的商标

第4551656号、第7500396号商标中文字样为“威发”、“威法”,其商标图样、注册号、类别、商品/服务范围及注册时间如下:

商标图样注册号类别商品/服务范围注册时间
4551656传真机;复印机(光电、静电、热);电传打字机;办公室用打卡机;灯箱;霓虹灯广告牌;夜明标志牌;放映设备;电影摄像机;磁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线;电线圈架;绝缘铜线;电线识别包层;同轴电缆;电锁;太阳镜;幻灯片(照相);电熨斗。2008-4-28
7500396计算机;DVD播放机;扩音器喇叭;电话机;扬声器音箱;电线;音响连接器;放大器;声音传送器具;照相机。2011-2-7

公司将通过向美加科技受让取得上述商标的所有权。

三、商标持有人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商标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威发丹麦股份有限公司VIFA DENMARK A/S,是设立于丹麦的音响产品知名厂商,地址:丹麦哥本哈根市K区帕丽斯达大街58号,社区号1112(PILESTRAEDE58, 1112 COPENHAGEN K, DENMARK),1933年vifa创始人N.C.Madsen先生于丹麦小镇维德拜克成功开发出第一代vifa电磁单元开始至今已经有70多年历史。威发丹麦股份有限公司VIFA DENMARK A/S与本公司不发生直接授权关系。

2、商标使用权人/商标持有人、交易对方:美加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小榄泰丰工业区爱浪路1号,注册资本:66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杨炼,股东:Century AV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 占76.23%股权,创意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占23.77%股权。

四、商标使用许可、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使用许可、使用再许可商标的许可期限

1)使用许可的第4551655号商标,经公司与美加科技一致同意,以排他形式许可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

使用再许可的第1224931号、第3142555号、第3316968号、第3316967号商标, 根据威发丹麦股份有限公司VIFA DENMARK A/S和美加科技共同签订并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美加科技被许可使用再许可商标,并有权再许可公司使用。经美加科技和公司双方确认,第1224931号、第3142555号、第3316967号商标授予的再许可形式为:独占使用,其中第1224931号商标的许可期限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第3142555号商标的许可期限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第3316967号商标的许可期限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第3316968号商标授予的再许可形式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

2)转让的第4551656号、第7500396号商标,自转让合同生效日(2011年9月27日)起,转让方立即停止使用转让商标,公司为转让商标的唯一权利人。

2、商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金额:以上商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总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

2)支付方式。公司与美加科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受让相关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向美加科技账户支付总金额的20%,计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

许可、转让合同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备案申请(所有商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并且合同所约定转让商标申请已经向中国商标局提交完成的,公司向美加科技账户支付总金额的60%,计人民币柒佰贰拾万元;

中国商标局关于合同备案通知书(所有商标)乙方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向美加科技账户支付总金额的20%,计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

五、本次使用许可、受让商标对公司品牌推进的作用。

公司近年在继续拓展海外市场的同时,致力于开拓内销市场。目前公司已拥有中国民族品牌“爱浪”,用于中高端家用音响市场。“VIFA”、“vifa”、“威发”、“威法”,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未来将着力用于开拓国内高端音响市场,预计对公司内销市场的拓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六、2011年9月21日,董事会通过本议案后,公司将与美加科技签订上述商标使用权许可、商标受让合同。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广州国光 编号:2011-39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VIFA丹麦签订技术合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丹麦是国际音响界享有较高声誉被公认具有世界最高声学音响水平的国家,VIFA DENMARK A/S 威发丹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VIFA丹麦)又是有近七十年历史的著名音响公司,为提高公司的高档音响产品设计能力,推动公司发展高档音响产品路线,且公司经签署相关许可协议,已经取得VIFA商标的使用权,公司拟与VIFA丹表签订了《关于音响产品研发生产合作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委托VIFA丹麦设计适合中国市场的音响产品中的部分扬声器、音箱、功放或成套音响产品,以提高内销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水平;VIFA丹麦受公司委托完成的所有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各项收益归公司独占所有。双方一致同意,公司委托产品将仅由公司或公司关联公司在中国生产并销售,如果VIFA丹麦希望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公司委托产品的,应当向公司采购成品。对于VIFA丹麦在欧洲自行生产的其设计产品成品,可由公司进口到中国独家销售。作为对等条件,无论VIFA丹麦向公司采购成品,还是公司进口VIFA丹麦设计产品成品,双方产品毛利率保持相同。

本技术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第一个合作期为三年,合作期内公司支付的知识产权费不少于450万丹麦克朗(折合人民币约527万元),其中每个协议年度内支付的设计费及相关费用应不少于100万丹麦克朗(折合人民币约117万元)。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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