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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建言股份支付细则 焦点条款趋明晰

2011-09-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邱晨
IC/供图

  证券时报记者 邱晨

  记者从部分券商投行处获悉,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企业首发(IPO)计划,因与股权激励机制相关的股份支付要求不明晰而搁浅。随着股份支付相关细则出台的临近,投行业内围绕该细则的讨论也进入了白热化阶段。从业内反馈意见看,细则中各项条款的制定趋于明朗化。

  应豁免三类交易股份支付

  哪些交易将纳入股份支付范畴?这是业内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深受将要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拟上市企业关注。

  从某会计师事务所整理的投行人士对制定股份支付细则的反馈意见看,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企业形成的审计费用中,有三类情形建议不纳入股份支付核算:第一类是基于股东身份取得股份,例如,向实际控制人增发股份,或对原股东配售股份;第二类是高管持有子公司股权,整改规范后改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第三类是股东对近亲属转让或发行股份,原则上不作为股份支付执行。

  此外,哪些股份支付将构成权益类结算?据投行业界判断,应把握两个前提:首先,是向员工(包括高管)﹑特定供应商等低价发行股份换取服务的,应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其次,服务需要进行公允价值认定。

  此外,有投行人士特别指出,此前有部分企业高管通过设立投资公司,绕道间接入股规避股份支付。未来出台的股份支付细则中或许会有针对性规定。预计未来企业高管借道投资公司入股也将被视为股权激励,而纳入股份支付的范畴。

  公允价值标准待确定

  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如何界定企业当期公允价值也是业内关注焦点。这是因为实施股权激励形成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高低,会影响到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从投行反馈意见看,私募股权投资(PE)入股价格不一定要作为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标准,而仅仅是确定公允价值的参考指标之一。

  规模较小的PE入股的价格,并不具备太多参考价值。“要有效防止企业低价引入小规模PE,从而降低股份支付管理费。”深圳某证券律师称。

  上述反馈意见中还指出,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且同期没有PE介入的前提下,按企业当期净资产来评估公允价值是可行的,同时要求公允价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但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可以有例外,如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有时可能会低于每股净资产。

  上述反馈意见中认为公允价值最理想的确定模式,是需要由发行人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通过估值模型给予合理定价,定价的区间应设定在PE价格和每股净资产之间。

  支付费用应有条件摊销

  证券时报记者此前调查结果显示,多家投行反馈,有部分拟上市的中小企业因实施了股权激励,导致按股份支付核算后净利润达不到上市标准,而不得不暂时放弃IPO上会。

  对此,投行业内对于股权激励产生的管理费,是应该一次性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还是应该分期摊销的问题,仍存在不小争议。

  据上述最新反馈意见看,对于主板和中小板企业,投行在申报材料时并不鼓励将股份支付的费用分期摊销。但是,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分期摊销。其中条件包括:股份支付如果存在等待期,则可在等待期内摊销;如约定高管在取得股份后有一个服务期,则可在先行权后分期摊销,但必须保证,如果高管在服务期满之前离职,则与股份相关的利益必须回流公司,否则必须一次性摊销。另外,股份支付的费用应可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

  创业板相关细则待明晰

  据介绍,将来创业板企业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或与主板、中小板企业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国海证券某投行人士表示,从目前反馈意见看,拟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可以执行股份支付新规,但对创业板企业的要求仍需要明晰。

  “最近我们申报的两个创业板项目并未对股份支付提出明确要求。”深圳某大型券商投行部人士称。

  据了解,目前投行业内对于是否应该要求创业板企业按股份支付审计存在很大的争议。平安证券投行部某人士认为,拟上创业板的企业多数处在起步阶段的小公司,股权激励是这些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如果股份支付限制得太严,就有可能影响一批企业的成长。

  但也有证券律师表示担忧,认为如果股份支付上对中小板IPO和创业板IPO企业实施不同标准,或许会导致原本要到中小板上市的企业,转投创业板来规避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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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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