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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ST康达尔 公告编号:2011-024TitlePh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1-09-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自然人高志辉诉自然人乔淑华及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运输公司")公交线路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9日、2010年12月11日及2011年6月2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中披露了自然人高志辉诉自然人乔淑华及本公司子公司康达尔运输公司公交线路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运输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和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8号,定于2011年10月26日进行法庭调查。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辉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为乔淑华,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为康达尔运输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如下:①改判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合作经营合同为有效合同;②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一向上诉人支付未交纳的管理费及代缴费用共计人民币15,449,780.6元(计至2008年12月);③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一向上诉人支付滞纳金33,669,524元(拖欠2004年度和2005年度的管理费滞纳金计至2009年5月31日止;2006年度滞纳金暂计至2008年2月28日止,2007年度和2008年度滞纳金未计);④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二在被上诉人一无力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⑤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解除合同;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1、驳回原告高志辉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397元(高志辉已预交),由原告高志辉承担。

  四、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于2010年就本案可能产生的损失计提了预计负债2,556.47万元。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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