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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1-09-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5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13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与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总量为30亿股。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由于目前新的发行体制改革实施时间不长,市场约束机制不太健全,买方约束力仍旧较弱,本次发行有可能出现发行价格偏高导致上市后即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了解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3、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1年9月19日(T-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特别风险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区间,并将根据网下、网上申购情况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网上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区间,投资者若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区间,建议不参与本次申购。

  5、根据上述原则,本次发行确定的价格区间为人民币4.5元/股-4.8元/股(含上限和下限),对应的2010年的市盈率水平为:15.00倍至16.0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0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发行后总股数按本次发行30亿股计算为96亿股)。

  6、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招股意向书中公布的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总额,发行人将通过利用自有资金或实施债务融资等方式,补足项目投资缺口;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招股意向书中公布的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总额,发行人将按照目前的资金状况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将超出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7、在出现申购不足或难以确定发行价格的情况下,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采取削减发行规模、调整发行价格区间、调整发行时间表或中止发行等措施,并将及时做出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8、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份。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及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均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9、本次发行申购,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10、发行人、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者,应避免参与申购。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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