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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公告 2011-09-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5版)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结构 发行人与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0亿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不超过15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网上发行数量不超过15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 网下发行由本次发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配售对象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在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申购;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投资者以发行价格区间上限4.80元/股缴纳申购款。 (三)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下及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1年9月28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用将根据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及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来确定,并将于2011年9月29日(T+2日)刊登的《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回拨后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比例=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发行最终配售比例=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网下有效申购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低于8%且低于网下初步配售比例,则在不出现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高于网下发行最终配售比例的前提下,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初始规模5%的股票(不超过15,000万股); 2、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采取削减发行规模、调整发行时间表或中止发行等措施,并将及时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3、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从网上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四)初步询价情况及发行价格区间 2011年9月20日(T-5日)至2011年9月22日(T-3日),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深圳、上海、北京组织了三场“一对多”推介会,共有83家询价对象的146家配售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 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路演推介和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区间为4.50元/股-4.80元/股(含上限和下限)。 本次发行价格区间对应的市盈率区间为: 1、10.23倍至10.91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5.00倍至16.0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提交了“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有92家,对应的申购数量之和为265,150万股,为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77倍。 (五)发行价格 本次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等,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于2011年9月29日(T+2日)在《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 1、T日为网上资金申购日。对应之“日”均指交易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配售对象务请严格按照《细则》操作申购。如无法正常申购,请及时联系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予以指导;如果不是配售对象自身技术及操作原因造成的问题,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3、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七)承销方式 承销团余额包销。 (八)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网下申购与发行程序 (一)配售对象及锁定期安排 只有符合“释义”中的规定条件,并且在本次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进行新股申购。初步询价报价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其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下限。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账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以2011年9月19日(T-6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在上述期间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网上资金申购获配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网下申购 配售对象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时间为2011年9月26日(T-1日)及2011年9月27日(T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申购平台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通过该平台以外方式申购视为无效。 2、询价对象应以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分别独立参与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配售对象只能以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券账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3、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上海)和银行收付款账户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购。 4、配售对象申购款退款的银行收款账户须与其申购款付款的银行付款账户一致。 5、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应在同一界面完成申购,可以最多申报3笔(每个价格申报一笔),确定后统一提交,只能提交一次,一经提交不得撤销或者修改。其申购价格可以为发行价格区间内的任一价格(包含上限和下限),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每笔申购数量的下限为60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6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多笔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初步询价阶段不低于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也不得超过该“拟申购数量”总和的200%,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数量,即150,00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查询。 例如: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的三个报价分别为P1、P2、P3(P1>P2>P3),3个价位填列的拟申购数量分别为M1、M2、M3,最终确定的价格区间下限为P,则: (1)若P>P1,则该配售对象不能参与网下发行; (2)若P1≥P>P2,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最高可申购数量为2.0×M1; (3)若P2≥P>P3,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最高数量为2.0×(M1+M2); (4)若P3≥P,则该配售对象须参与网下申购的最低数量为M1+M2+M3,最高数量为2.0×(M1+M2+M3)。 同时每个配售对象的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数量,即150,000万股。 6、配售对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网下申购,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配售对象在上交所申购平台一旦提交申购,即被视为向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三)申购款项的缴付 1、申购款项的计算 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全额缴付申购款项。申购款项计算公式如下:网下配售对象应缴申购款=∑(申购报单中每一个申购价格×该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 例如,某配售对象做出如下申购:
则该配售对象应缴付的申购款项(万元)=P1×M1+P2×M2+P3×M3 2、申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申购款项须划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见下表),每个配售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划款。其中收款行(十七)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收款行(十八)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收款行(十九)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网下发行专户仅适用于上述三家银行托管的QFII划付申购款项。为保障款项及时到账、提高划款效率,建议配售对象向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同一银行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划款。划款时必须在汇款凭证备注中注明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号码及本次发行股票代码601669,若不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申购无效。例如,配售对象股东账户为B123456789,则应在附注里填写:“B123456789601669”,证券账号和股票代码中间不要加空格之类的任何符号,以免影响电子划款。款项划出后请及时向收款行及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注:收款行(十七)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网下发行专户、收款行(十八)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收款行(十九)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网下发行专户仅适用于上述三家银行托管的QFII机构划付申购款项。 3、申购款的缴款时间 申购资金划出时间应早于2011年9月27日(T日)15:00,到达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专户时间应早于该日16:00。申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申购均视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4、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初步询价中有“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四)网下获配股数计算 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有效申购条件且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最终发行价格的申购将获得配售。本次网下最终配售比例和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网下最终配售比例=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数量×网下最终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十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00001或0.00000001%。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 零股的处理:按获配数量由高至低排列配售对象,如果零股总数大于1,000股,零股以每1,000股为一个单位依次配售,不足1,000股的配售给排列在最后一个获配1,000股零股的配售对象后面的第一个配售对象;如果零股总数小于或等于1,000股,则将零股配给获配数量最高的配售对象(获配股数相同则随机排序)。 (五)公布配售结果和退回多余申购款 1、2011年9月29日(T+2日),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刊登《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网下配售对象名单、获配股数情况、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信息,并同时披露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人研究报告的估值结论及对应的估值水平、发行人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指标,以及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通知。 2、若获得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金额大于获得配售数量对应的申购款金额,2011年9月29日(T+2日),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结算平台向网下配售对象退还应退申购款,应退申购款=投资者有效缴付的申购款-投资者获配股数对应的认股款金额。 3、配售对象的全部申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六)出现申购不足情况的处理 1、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采取削减发行规模、调整发行价格区间、调整发行时间表或中止发行等措施,并将及时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2、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从网上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采取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11年9月28日(T+1日)对网下发行申购款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三)本次发行投资者咨询联系电话010-85130202、85130998、66229301、66229302。 四、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配售对象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五、发行人和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集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 联系人:王志平 电话:010-58381999 传真:010-58382133 2、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85130202、010-85130998 传真:010-85130542 3、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5层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6229301、66229302 传真:010-66578966 发行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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