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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住房投资应多用经济手段

2011-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张 达

  证券时报记者 张达

  从去年“9.29”新政开始的新一轮房地产调控,史无前例地以行政命令手段为主,其杀伤力不言而喻。但是,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矛盾终究要市场来解决,行政干预只是权宜之计,而非长久之策。

  这一点,在政策制定之初就有所体现。从去年4月17日的新“国十条”到“9.29”新政,再到今年1月26日的新“国八条”,无论是普通版的“限购令”,还是升级版的“限购令”,其中都有一个状语,就是“在一定时期内”。尽管没有明确多长时间,但是注定不会无限期执行。

  从“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到“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到进一步强调“已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从此前简单的“一个家庭可新购一套房”,到“本地限三、外地限二”且外地人购房要有“一定年限”的纳税或社保证明,之所以再三强调限购不放松,力度不断升级,范围不断扩大,是因为部分城市房价上涨压力仍然较大,有些地方政府执行不力,限购落地细则松紧不一,东部偏严,中西部偏宽,仍有部分本应限购城市迟迟未出政策,而且一线城市严格限购产生的明显挤出效应也引起了管理层的重视。

  至于限购何时退出,并不取决于时间,而是看宏观调控效果的评估。从温总理9月1日《求是》署名文章内容看,“目前是房地产政策调控的关键时期,在确保整体调控措施不动摇的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抑制二、三线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尽管当前房价在向合理回归,但仍未达到满意效果,因此,未来一段时间内,对投资投机需求的抑制仍然是调控的重点方向,而限购政策短期也不会放松。

  然而,在当前流动性充裕和通胀压力下,住房的投资功能仍然会被放大,与限购这一行政手段的无奈之选相比,信贷和税收这类的经济手段更适合在未来房地产调控中多加应用。作为在升级版限购中明确被要求的直辖市——重庆,最终选择了房产税试点,并且从10月1日起对存量别墅征房产税,成为国内首个对存量房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城市,这种方式是否有效还需要时间来检验,不过通过市场而非行政手段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做法值得探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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