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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1-04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11年9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9月20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整改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整改计划》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关于制定《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关于制定《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关于修订《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稿)》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关于修订《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关于确定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更换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柯美兰女士。

八、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1-04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

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08年6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保荐机构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

公司与华泰证券2007年签署持续督导保荐协议,保荐协议已于2010年底到期。但鉴于上海莱士IPO募集资金未在保荐期间使用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保荐工作指引》(2010年修订),该指引规定之第十条“(一)募集资金使用”华泰证券应对公司的募集资金进行持续督导。

近日公司接到华泰证券函告:2011年9月5日,华泰证券发布《关于与华泰联合证券进一步业务整合并变更业务范围获批的公告》。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353号)。根据该批复,华泰证券将原经营业务范围中“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变更为“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告同时称:将及时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相关事宜。

根据华泰证券工作安排,近期将先调整工商登记之经营范围,之后报备证监会更改证券承销保荐资格证明文件。上述证照更改完毕后,华泰证券将丧失保荐机构资格。因此,华泰证券丧失保荐机构资格后,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成之前,需要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完成募集资金使用之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拟聘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为公司保荐机构并完成募集资金使用之持续督导工作。鉴于此,公司与西南证券签订了《持续督导保荐协议》,持续督导保荐服务期间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完毕止;公司及西南证券与募集资金存放开户银行将根据2011年8月31日募集资金各专户存放情况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本次保荐机构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将变更为张海安、胡晓莉,持续督导保荐服务期间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完毕止。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西南证券基本情况如下:

1、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3、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4、注册资本:418,700,000.00元

5、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

张海安先生简历

张海安:注册会计师,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管理部董事,先后参与华西能源IPO、博彦科技IPO、东方道迩IPO、西部材料非公开发行、熟悉项目保荐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胡晓莉女士简历

胡晓莉:经济学学士,保荐代表人,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具有8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于2008年4月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负责及参与的项目包括: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1-04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46号文核准,于2008年6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2.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1,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85.8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754.1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于2008年6月16日经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深华验字[2008]65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一届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共四家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华泰证券与开户银行就上述协议到期失效,根据201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各专户存放情况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仍为四个,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近日公司接到华泰证券函告:2011年9月5日,华泰证券发布《关于与华泰联合证券进一步业务整合并变更业务范围获批的公告》。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353号)。根据该批复,华泰证券将原经营业务范围中“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变更为“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告同时称:将及时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相关事宜。

根据华泰证券工作安排,近期将先调整工商登记之经营范围,之后报备证监会更改证券承销保荐资格证明文件。上述证照更改完毕后,华泰证券将丧失保荐机构资格。

但鉴于上海莱士IPO募集资金未在保荐期间使用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保荐工作指引》(2010年修订),该指引规定之第十条“(一)募集资金使用”尚需要持续督导。因此,华泰证券丧失保荐机构资格后,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完成之前,需要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完成募集资金使用之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拟聘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为公司保荐机构并完成募集资金使用之持续督导工作。鉴于此,公司及西南证券与开户银行将根据2011年8月31日募集资金各专户存放情况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截止2011年8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尚未使用余额为213,235,410.42元,各专户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专户帐号截止2011年8月31日

募集资金专户尚未使用余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44295925703991,054,750.2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100124562900590085649,840,988.2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731101018260010996168,911,496.2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02130141800028863,428,175.72
合计 213,235,410.42

公司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仍为四个,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开户银行专户情况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专户账号为442959257039,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凝血因子类产品和特种免疫球蛋白产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专户账号为100124562900590085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质检中心建设项目、中试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专户账号为7311010182600109961,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人血白蛋白和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制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专户账号为0213014180002886,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人血白蛋白和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制品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西南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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