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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33 证券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号:2011-036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9月24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汕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编号:1109230008),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中的1,000万股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质押登记,质押给民生银行汕头分行作为公司向其贷款2亿元的质押担保。质押登记日为2011年9月23日,股份质押冻结期限从质押登记日至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截至本公告日,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46,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75%。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 特此公告。 广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433 证券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码:2011-037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上海金皮宝制药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金皮宝制药有限公司增资并建设中药丸剂口服固体制剂全自动GMP生产项目的议案》,现上海金皮宝制药有限公司已办理完增资和工商变更手续。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金皮宝制药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款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奉贤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761428010034108,截止2011年08月30日,专户余额为30002916.6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项目全自动固体制剂GMP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资金的存放利率,甲方在专户下开立七天通知存款账户,账户为061028090000214901,开户日期为2011年09月01日。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七天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七天通知存款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晋阳、谭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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