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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6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由曹坚先生召集并于2011年9月19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1年9月25日9: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9人,实到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曹坚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了《关于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公司募集资金投向,以剩余募集资金66,106.06万元对子公司常州常宝精特能源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能源”)进行增资。其中,15,000.00万元将用于增加常宝能源注册资本,其余51,106.06万元将转入该公司资本公积。上述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常宝能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管账户(账户号:324006010018170274290),并将全部用于公司募投项目——CPE项目、电站锅炉用高压加热器U型管项目和SUPER304H高压锅炉管项目建设。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自查并整改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通知》开展了专项自查,结合公司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情况自查整改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该议案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7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剩余募集资金66,106.06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常州常宝精特能源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能源”)进行增资。其中,其中,15,000.00万元将用于增加常宝能源注册资本,其余51,106.06万元将转入该公司资本公积。 上述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常宝能源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管账户(账号:324006010018170274290),并将全部用于公司募投项目——CPE项目、电站锅炉用高压加热器U型管项目和SUPER304H高压锅炉管项目建设。 本次增资完成后,常宝能源注册资本将变更为2,5000.00万元。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1-028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投项目CPE项目、电站锅炉用高压加热器U型管项目、SUPER304H高压锅炉管项目是通过全资子公司常州常宝精特能源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能源”)实施,根据《深圳证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常宝能源已于2011年9月23日在下表所列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常宝能源已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及保荐机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常宝能源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400601001817027429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常宝能源及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常宝能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常宝能源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常宝能源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常宝能源授权中投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倪霆、葛绍政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常宝能源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常宝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常宝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常宝能源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常宝能源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常宝能源及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常宝能源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9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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