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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0-037TitlePh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11-09-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深圳市中创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情况

  深圳市中创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详见2010年8月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8月27日作出判决。公司于2011年9月23日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锦民一初字00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给付深圳市中创金牛投资有限公司12,000,000元。

  二、其他诉讼判决情况

  (一)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

  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详见2010年5月1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及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附注),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已向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0)凌河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二)锦州渤海特种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设备检修款一案

  锦州渤海特种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设备检修款一案(详见2010年8月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判决。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收到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0)凌海民二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给付锦州渤海特种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检修费94,500元。

  (三)地方国营熊岳耐腐蚀泵厂诉本公司拖欠货款一案

  地方国营熊岳耐腐蚀泵厂诉本公司拖欠货款一案(详见2010年8月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收到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0)凌海右民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给付地方国营熊岳耐腐蚀泵厂货款56,070.03元。

  (四)葫芦岛东源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一案

  1、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葫芦岛东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

  法定代表人:刘守权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2、诉讼情况

  因本公司欠葫芦岛东源实业有限公司煤款,葫芦岛东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至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本公司给付煤款及利息。

  3、判决情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锦民初一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给付葫芦岛东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及利息、贴息8,676,788元;从2010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855,3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五)锦州成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买卖合同及借款纠纷一案

  1、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锦州成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七段27-1号

  法定代表人:姜会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2、诉讼情况

  因本公司欠锦州成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液氯款及借款共计3,470,214.03元,锦州成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起诉到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本公司给付所欠货款、借款本金及利息。起诉后,本公司给付锦州成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货款513,882元。

  3、判决情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日作出(2011)凌海民二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给付锦州成盛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货款956,332.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

  (六)凌海市华兴粘合剂厂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凌海市华兴粘合剂厂

  住所: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凌东村102线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会生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2、诉讼情况

  因本公司欠凌海市华兴粘合剂厂硫化铁货款998,962.41元。凌海市华兴粘合剂厂诉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本公司给付货款。

  3、裁决情况

  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凌海民二初字第01676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所欠凌海市华兴粘合剂厂硫化铁货款998,962.41元,于2011年9月26日一次付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执行上述判决公司将给付人民币2262万元,利息约216万元,可能使本期利润减少约216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锦民一初字00034号民事判决书

  2、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0)凌河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裁定书

  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0)凌海民二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书

  4、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0)凌海右民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

  5、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锦民初一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

  6、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1)凌海民二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

  7、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1)凌海民二初字第01676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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