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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022 股票简称:济南钢铁 公告编号:2011-033TitlePh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9-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27日上午9:00在公司办公楼早调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216105580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25%。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张俊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和授权代表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济钢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10558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齐鲁律师事务所高景言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齐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高景言律师出席了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 2011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刊载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曁关于召开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方式、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及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于2011 年9月27日上午9:00 在济南市工业北路21号济钢扩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张俊芳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股份21610558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2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济钢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161055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景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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