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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86 股票简称:科达股份 编号:临2011-020TitlePh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2011-09-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9月26日,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达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曾于2009年7月16日、2010年5月19日接到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09-017、临2010-011),目前该案已调查、审理终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科达股份2006年对土地收购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06年,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科达股份125,571平方米土地,科达股份对上述收购土地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二)科达股份2006年年度报告对土地收购事项虚假记载

  关于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科达股份125,571平方米土地事项,科达股份未按规定在2006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科达股份2006年年度报告少计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营业外收入46,712,400元,多计已不存在的无形资产8,917,410.95元,多计已不存在的土地开发费用5,864,210.51元,多计管理费用106,130.09元,少计利润31,357,936.54元;另外,少计应收账款46,712,400元。

  (三)科达股份2007年对相关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科达股份与其第二大股东山东科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集团)有频繁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07年科达股份向科达集团共计划拨资金52,220,000元,科达股份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科达股份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1、科达股份2007年年度报告对土地收购事项虚假记载

  关于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科达股份125,571平方米土地事项,科达股份未按规定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科达股份2007年年度报告对已被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继续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多计摊销165,752.53元,从而多计管理费用165,752.53元,少计利润165,752.53元;另外,多计无形资产8,751,658.42元,多计存货5,864,210.51元。

  2、科达股份200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2007年科达股份向科达集团累计划拨资金52,220,000元,科达股份未按规定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五)科达股份2008年对相关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08年科达股份向科达集团累计划拨资金883,316,031.73元,科达集团向科达股份累计划拨资金796,621,943.61元,科达股份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科达股份2008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1、科达股份2008年年度报告对土地收购事项虚假记载

  科达股份将2006年东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其125,571平方米土地事项作为2008年事项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因此,科达股份2008年年度报告多计其他业务收入46,712,400元,多计其他业务支出15,918,007.12元,多计营业外收入30,794,392.88元。

  2、科达股份200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2008年科达股份向科达集团累计划拨资金883,316,031.73元,科达集团向科达股份累计划拨资金796,621,943.61元。对上述关联交易,科达股份未按规定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七)科达股份2009年对相关关联交易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009年科达股份向科达集团累计划拨资金785,650,000元,科达集团向科达股份累计划拨资金996,726,525.66元,科达股份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八)科达股份200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2009年上半年科达股份向科达集团累计划拨资金670,650,000元,科达集团向科达股份累计划拨资金632,726,525.66元。对上述关联交易,科达股份未按规定在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科达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科达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科达股份时任董事长刘双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科达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韩晓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科达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潘相庆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科达股份时任董事吕江、卢文纲,时任董事会秘书韩晓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六)对科达股份时任独立董事姬光荣、赵军、袁东风、李树印,时任监事王树云、延新贵,时任职工监事孙明强给予警告。

  另,根据上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认定科达股份时任董事长刘双珉为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规范公司及自身行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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