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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宜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1-020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9月16日以传真或专人送达等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9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宁波召开,在保证公司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方式审议表决,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6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汉麻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及2011年9月28日《证券时报》。 二、会议以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报告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对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宜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1-021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1年9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宁波召开,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汉麻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麻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办理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含)授信业务,公司拟为该笔业务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含),占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比例为9.34%,担保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截止2011年9月27日,公司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含),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比例为9.34%。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汉麻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7年4月26日 3、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4、注册地:云南省勐海县工业园区 5、法定代表人:张国君 6、经营范围:以汉麻为主的各种产品开发;汉麻种植、生产、加工、运输及销售;对相关企业的投资;汉麻开发研究,研究成果和技术转让;化工原料的销售;货物进出口。 7、主要财务指标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本金余额为3,000万元的授信业务担保提供 3、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董事会意见 1、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汉麻公司提供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同意为汉麻公司提供担保。 2、截止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根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公司本次担保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汉麻公司系本公司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西双版纳云麻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其中本公司持股比例为51%,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云南省西双版纳云麻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本公司持股比例为10%)。本次汉麻公司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含)的授信,由本公司和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宁波盛达发展公司共同提供担保,担保公平、对等。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拟为控股子公司汉麻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授信业务担保提供,主要是为了满足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由本公司和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宁波盛达发展公司共同提供担保,担保公平、对等,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汉麻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宜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9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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