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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实施保险中介保证金制度以确保中介机构有一定偿债能力 2011-09-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郭吉桐
见习记者 郭吉桐 证券时报记者从深圳某财险公司处获悉,深圳保监局日前向辖区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下发《关于开展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针对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保险中介虚开中介业务发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数据不真实等痼疾开展整顿工作。这将是继月前叫停“老三家”中介业务后,深圳保监局针对乱象丛生的保险中介市场祭出的又一整顿重拳。 据通知,深圳辖区拟全面实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证金制度。上述意见稿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2012年1月1日前缴存保证金,所缴存保证金的比例和额度必须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相关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存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至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同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防范自身经营风险,可自行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但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不得替代缴存保证金。 据了解,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保险法》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一项基本要求。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受访的深圳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保险法》中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为二选一的关系,而本次深圳保监局则推行强制缴存保证金制度。 “按缴存的比例计算,多数中介机构需缴存至少10万元保证金,这与一般1万~2万元保费的职业责任保险相比,保险中介机构受到的约束更大,保监局整顿和监管的力度更强。”深圳某财险公司中介业务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此前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倾向以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来替代保证金缴存,但往后该投保行为将失去替代作用。 据相关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保证金按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20%缴存,保险公估公司的保证金按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分析人士指出,当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诚信、自律等层面考虑,还是从制度建设、市场环境等层面考虑,中介机构都面临着较大的道德风险和偿债能力风险,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对道德风险起不到有效化解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保证金制度作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偿债能力的底线,作用明显。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异地驻深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应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开设唯一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收取保险公司手续费均应通过该账户进行结算,并且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列明该账户详细信息。同时,自2012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佣金时,只能向各专业中介机构上报保监局的佣金结算专用账户支付。据记者了解,开设专用佣金结算账户已在包括厦门、安徽等多个辖区施行,而在深圳辖区的施行还是首次。上述负责人表示,该措施是对虚挂中介业务、中介佣金支付不真实等现象的有力约束。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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