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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安凯客车 公告编号:2011-020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72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45,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58,1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5,816,700元,募集资金净额442,283,3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天职皖QJ【2011】230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并由公司经营层办理设立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事宜(详见2011年9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编号为2011-019的公告)。 2011年9月28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01014130000313,截止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442,283,3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扩建及关键动力总成制造、研发一体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曦、万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对从其他方(“披露方”)获取的信息、资料(“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且仅用于本协议之目的,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方进行披露,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予以披露的除外。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8家/名投资者——上海阿克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鑫铂睿投资有限公司、博弘数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汇动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江钢管有限公司承诺将本次获配股份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获配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人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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