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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11-023TitlePh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2011-09-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委托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出仲裁申请,日前获知该仲裁申请已正式获得受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本公司

  2、被申请人:B&F&L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佰富利集团")

  地址:PALM GROVE HOUSE, P.O.BOX438, ROAD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代表人:郭辛,董事长。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

  2005年12月,本公司与佰富利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依法成为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股东,合作开发湖南长沙岳麓区浪琴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详情参见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在本项目推进过程中,因市场变化和拆迁的实际需要,本项目的拆迁及前期费用增加,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需股东双方按各自股权比例对等追加投资。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对项目公司履行了追加投资义务(详情参见2009年7月14日及7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但佰富利集团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追加投资义务。

  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开发,避免投资损失,在佰富利集团拒绝追加投资的情况下,本公司只能根据项目公司的迫切需要,单方审慎追加投资。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对项目公司的总投资累计已达人民币5.7亿元。

  根据本公司与佰富利集团《补充协议》的约定,"在佰富利公司[注:指项目公司前身佰富利(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于2005年5月18日签订的《付款与交地协议》中关于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为15,934.63万元人民币,在项目公司办理完成土地使用权证手续后,项目拆迁资金按拆迁政策分期足额到位的条件下,可能增加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甲方(注:指佰富利集团)负责承担,因政府政策因素变化和拆迁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增加的费用则由项目公司承担"。上述《付款与交地协议》核定本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为15,934.63万元,2007年9月,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下称《实施公告》),核算确定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94,534,654.62元人民币。截至2010年9月30日,项目公司累计支出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为人民币36,061万元,在扣除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计费后,较上述《实施公告》核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实际超出150,512,573.02元。本公司认为,上述超出部分的150,512,573.02元人民币并非因"政府政策因素变化和拆迁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导致的,按照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该超出部分依法应当由佰富利集团单独承担。

  因本公司累计投资人民币5.7亿元,佰富利集团实际投入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项目公司实际获得投资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剔除前述应当由佰富利集团独自承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150,512,573.02元后,余额部分即449,487,426.98元,均属于项目地块的出让价款、拆迁补偿款、税费及项目公司维持存续而必须发生的、且实际或需要的支出。佰富利集团持有项目公司20%的股权,理应向项目公司投入89,897,485.40元,扣除其已实际投入项目公司的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佰富利集团还应另行向项目公司追加投入人民币59,897,485.40元。

  鉴于佰富利集团自始至终未向项目公司追加投入,且项目公司已实际依托本公司追加的投资,持续为本项目对外支出,故前述超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人民币150,512,573.02元和59,897,485.40元对等追加投资,合计210,410,058.42元形成了佰富利集团对项目公司的负债,本公司认为佰富利集团应立即偿付给项目公司或迳付至本公司。

  (三)本公司的仲裁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起仲裁程序,对佰富利集团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项目公司负有债务人民币210,410,058.42元;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向项目公司履行上述债务的偿付义务,或径付给申请人;

  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办理该案需支出的合理费用(暂按仲裁裁决支持的被申请人对项目公司的债务额的5%计);

  4、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案件的相关费用。

  三、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尚未确定仲裁开庭时间,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尚无法预测。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四、备查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通知;

  (三)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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