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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违法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明确证监会:修订内幕交易认定指引,加大打击力度 2011-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今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全文见 A8版)。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媒体通气会,对《纪要》进行了解读。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纪要》明确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和内幕交易认定层级等问题,将对证券市场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下一步,证监会将落实《纪要》的要求,同时将修订内幕交易认定指引,继续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纪要》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对证券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证据问题首次做出了系统性规定,从五个方面对证券行政执法的证据问题进行了规定和完善。 首先,关于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问题,《纪要》第一条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考虑到部分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由监管机构承担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原告、第三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同时,《纪要》规定,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如能够提供排除其涉嫌违法行为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此项规定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行政相对人在诉讼中滥用权利。 其次,《纪要》明确规范了电子证据的主要取证方式和程序。由于证券交易的电子化和无纸化,电子证据在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中极为普遍,因此如何规范取证程序和规则对确认其证据效力至关重要。《纪要》从电子证据载体多样、复制简单、容易删改和变造等特点出发,对电子证据的载体、收集、存储和恢复等问题规定了严格的取证与审查规则,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三,《纪要》规范了专业意见的取证及认定。证券市场具有高度专业化和信息化特征,借助行业权威专业机构和特定行业专家出具意见帮助法庭认定证券违法行为存在现实需要。《纪要》以专业意见的形式在行政诉讼中确定了专家辅助人证言的证据地位。符合独立性、具备合法资质、形式内容规范完整的意见,经过质证和审核认定后,可以作为认定依据。 第四,《纪要》明确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和认定证据规则。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据《证券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义务的人员,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即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与其履行职责的关联程度来认定其责任,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责任人员采用的是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监管机构需要通过证明该等人员的行为与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来认定其责任。 第五,《纪要》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举证责任分配与转移的证据规则。证明行政当事人知悉及利用内幕信息一直是内幕交易案件认定的难点。《纪要》第五条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中“知悉”和“利用”内幕信息的认定采取了使用间接证据、环境证据推定以及证明责任转移分配的证据规则。按照《纪要》规定,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能够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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