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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1-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权变动前:
股权变动后:

  上市公司名称: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虹控股

  股票代码:000503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宗岐

  信息披露义务人地址:北京朝阳区水碓东路

  邮政编码:100026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书系林宗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化的原因是本人向康乔女士转让持有的海南柏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66%的股权。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人、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人林宗岐
海虹控股,上市公司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柏景咨询,标的公司海南柏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转让海南柏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海南柏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66%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本人转让所持柏景咨询66%股权的行为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 名:林宗岐

  曾 用 名:无

  性 别:女

  国 籍:中国籍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情况:未有

  身份证号码:11010819820*****

  住 所:北京朝阳区水碓东路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水碓东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其他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人未在境内或境外的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股权转让前,林宗岐女士持有柏景咨询66%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由林宗岐女士将其持有的柏景咨询66%的股权转让给康乔女士;股权转让后,林宗岐将不再拥有海虹控股的股份,康乔女士持有柏景咨询99%股份,康乔女士间接控制海虹控股19.03%股权。

  鉴于林宗岐女士年事已高,无力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2011年8月26日,林宗岐女士与康乔女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林宗岐女士将持有的柏景咨询66%股权以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康乔女士。

  本次股权受让方为林宗岐女士的孙女,为同一家族控制下内部人员调整。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是海虹控股间接控股股东出于股权管理和精心经营上市公司的需要而作出的安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本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持有的柏景咨询66%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后不再持有海虹控股股票。

  一、股权变动前后本公司的控制关系

  股权变动前:

  ■

  股权变动后:

  ■

  本次收购前,林宗岐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完成后,康乔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交易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

  出让人:林宗岐

  受让人:康乔

  (2)转让股权比例

  林宗岐转让持有的柏景咨询66%的股权予康乔。

  (3)股权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转让的股权为有限责任股权,非国有股股权,不存在股权性质变动的情况。

  (4)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为66万元人民币。

  (5)股权转让的支付对价和付款安排

  本次股权转让采用现金支付方式,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当日内支付。

  (6)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

  签订时间:2011年8月26日

  生效时间:2011年8月26日

  生效条件:自林宗岐女士和康乔女士签署协议之日起生效

  (7)特别条款 林宗岐女士保证对拟转让的柏景咨询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林宗岐女士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海虹控股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3月17日实施,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后方可开始减持:

  A、海虹控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36个月后;

  B、海虹控股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年增长率不低于30%后。

  触发上述初始减持条件后,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减持,则减持价将不低于24.50元/股(该价格高于海虹控股上市以来经复权处理后的股价最高值24.4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实施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因此对中海恒减持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中海恒减持价格调整为不低于20.42元/股。

  对于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股改承诺,本人承诺如下: “鉴于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海虹控股21,388.248万股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有上述承诺,本人成为海虹控股实际控制人后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股改承诺。”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2011年2月25日至2011年8月26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导致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其他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附属企业对上市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未解除担保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林宗岐

  2011年9月2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柏景咨询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柏景咨询股东会决议。

  3、林宗岐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

  4、林宗岐女士与康乔女士签署的《关于转让海南柏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一)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查阅地点

  办公地址:海口文华路18号文华大酒店7层

  联系电话:010-64424355

  传真号码:0898-68510496

  查阅网址: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巨潮资讯网

  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海南
股票简称海虹控股股票代码0005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林宗岐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朝阳区水碓东路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213,882,480

持股比例:23.8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213,882,480

变动比例:23.8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宗岐

  20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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