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9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重庆港九 股票代码:600279 公告编号:临2011-016号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全体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和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和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孙万发先生、熊维明先生、魏益先生、许丽女士、张强先生、张鹏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刘星先生、洪卫先生、伍斌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须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时采取累积投票制。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一。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股东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目前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共计持有公司60.46%股份)提名孙万发先生、熊维明先生、魏益先生、许丽女士、张强先生、张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本届董事会提名推荐刘星先生、洪卫先生、伍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未发现上述董事候选人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经详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星先生、洪卫先生、伍斌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情况,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有履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4、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孙万发先生、熊维明先生、魏益先生、许丽女士、张强先生、张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刘星先生、洪卫先生、伍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二。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附件三。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与重庆港华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仓库和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和〈货物装卸作业入库协议〉的议案》。

同意授权下属九龙坡集装箱码头分公司(以下简称“九集司”)与重庆港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物流”)签订《仓库和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同意将九龙坡港区2#堆场钢材仓库、2#堆场露天货场(含7#装卸桥)、集装箱综合楼、营业大厅和拆装箱库出租给港华物流;租金共计416.60万元/年,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

同意授权九集司与港华物流签订《货物装卸作业入库协议》,同意九集司按现行大客户优惠价为港华物流经营的九龙坡港区钢材交易市场货物提供装卸作业入库工作。该协议有效期限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由于港华物流系公司控股股东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孙万发先生按规定回避,其余8名非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港华物流注册资本2亿元,由公司控股股东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华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其中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份。港华物流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矿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汽车零部件、电器机械及器材,企业投资管理咨询等。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与港华物流签订《仓库和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和《货物装卸作业入库协议》,有利于提升九龙坡港区钢材交易市场的优势与竞争力,增加钢材进出港区的业务量。且协议中相关租赁费用与装卸费用的确定均符合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公平。同意公司授权下属分公司九龙坡集装箱码头分公司与港华物流签订《仓库和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和《货物装卸作业入库协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重庆港九波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接受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景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委托的议案》。

同意全资子公司重庆港九波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九波顿”)接受重庆市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持有公司10.98%的股份,以下简称“万州港”)汇景苑(暂定名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的委托。港九波顿在该项目中代理的范围包括:主导涉及项目相关技术、程序的事宜;负责项目策划、定位,规划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把控设计成果质量;协助万州港按程序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具体承包、供应单位;协助万州港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类合同的洽谈、签署,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组织、督促各承建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并提交万州港;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交付使用工作。该项目建设管理费用共计528.78万元。

由于万州港系公司控股股东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持有公司10.98%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在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孙万发先生按规定回避,其余8名非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万州港注册资本2.98亿元,主要经营范围: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港口旅客服务、仓储服务;长江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客运站经营管理;等等。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万州港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27721万元,净资产为115724万元,2010年实现净利润 1247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该项目属港九波顿主营业务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港九波顿的经营管理水平,且相关建设管理费用的确定符合公平、公允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公平。我们同意港九波顿接受万州港汇景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并按相关协议内容履行工程管理职责和收取管理费用。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内容详见今日公司临2011-018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

董事候选人简历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孙万发,男,汉族,1957年5月出生,研究生,高级政工师,中共党员。历任重庆汽车运输公司售票员、团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两路站站长、五公司副经理,重庆汽车运输总公司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副经理、总经理,重庆交通运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重庆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重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董事,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熊维明,男,汉族,1961年9月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万县港务局调度室调度员,万县港务局办公室秘书,万州港务局计划科副科长、科长,万州港务局副局长、局长、党委书记,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兼任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魏益,男,汉族,1953年4月出生,大专,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重庆汽车运输公司23队工会干事,重庆汽车运输总公司62队会计、财务科长,重庆汽车运输总公司财务处副处长,重庆汽车站管理处财务科长,重庆交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董事。现任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许丽,女,汉族,1963年5月出生,大学,政工师,中共党员。历任重钢綦江铁矿运输车间团总支干事,重钢綦江铁矿宣传科干事,重钢綦江铁矿子弟中学教师、校团委书记,重钢綦江铁矿团委副书记(主持工作)、团委书记,共青团重庆市委研究室干事,共青团重庆市委组织部干事、副部长、机关党委副书记(正处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人事教育处、组织处副处长(正处级)、处长,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教育培训处处长兼交通职业鉴定指导中心主任,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现任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

张强,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研究生,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重庆港口管理局猫儿沱港埠公司助理工程师、企管办副主任,重庆港口管理局机关科员,重庆港口管理局猫儿沱港埠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机务科科长、总工程师、副经理,重庆港口管理局船务公司总工程师,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港埠分公司党委书记、商务副经理,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作部部长,重庆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现任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鹏,男,汉族,1975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财务部干事、副经理(主持工作)。现任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星,男,汉族,1956年9月出生,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党员。历任重庆大学计算机及自动化系辅导员,重庆大学管理工程系技术经济教研室秘书,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工业外贸教研室副主任,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研究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系系主任,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访问学者,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院长、系主任,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访问教授,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洪卫,男,汉族,1966年9月出生,工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江苏金陵汽车运输总公司科员,重庆第三公共交通公司科员,重庆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为重庆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工商管理系系主任、企业研究所所长。

伍斌,男,彝族,1972年5月出生,研究生,律师。历任重庆市产权交易中心开发部经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现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附件二: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拟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长江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从事经营),码头,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业务经营,商品储存(不含危险物品),船舶修理,代办客货运输及中转业务,普通机械及船舶零部件的制造,物流配送(不含运输),销售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电器机械及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木材及制品、百货、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饰品),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从事经营)。

修改为:第十三条 (一)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长江干线及支流省际普通货船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从事经营),码头,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业务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储存(不含危险物品),船舶修理,代办客货运输及中转业务,普通机械及船舶零部件的制造,物流配送(不含运输),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乘用车)、电器机械及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木材及制品、百货、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饰品),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后方从事经营),煤炭批发经营。(以上关于经营范围的文字表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二)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变更和扩大经营范围。

二、原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予以罢免。

三、原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得票较多者当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名并附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对提名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后,由董事会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修改为: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换届选举或增补董事(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现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换届选举或增补监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现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

法律、行政法规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原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五、原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由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原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公告、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开之前五日。

如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责的,由副董事长负责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公告、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开之前五日。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七、《章程》第九十八条与第一百七十四条部分内容重复,删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相关内容。

原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取薪酬。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取薪酬。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原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可设副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九、原第二百零五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监事会会议要有书面决议,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字。会议形成的重大决议及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告。

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其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当赞成与反对的票数相等时,监事会召集人有两票表决权。

修改为:第二百零五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投票。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会议应有书面决议,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字。监事会形成的重大决议及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告。

附件三:

修订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工作机构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机构分为常设工作机构和非常设工作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处理公司董事会日常工作事务,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公司董事长的要求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负责对公司所出资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赋予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保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非常设工作机构,是公司董事长根据某一工作需要而特设的临时工作机构(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予撤销)。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主要目标。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工资预算方案。

(八)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配股、增发新股的方案。

(九)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兼并、重组方案及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方案(本规则所指风险投资仅指有价证券投资),投资限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净资产的10%,董事会应当在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内,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凡一次性对外风险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十一)重大投资项目,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凡一次性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的股权、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投资项目,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出售或处置上述资产,审批决策权限按照上述额度执行。

(十二)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银行贷款、对外担保项目和资产抵押。

凡公司向银行贷款一次性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或全年向银行贷款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净资产的50%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原则上只对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担保行为应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文之相关规定。

公司以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抵押资产账面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抵押资产账面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三)决定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凡5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均须经董事长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

(十四)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六)监督、评价高层、中层管理人员的表现。

(十七)对公司的各类风险进行管理,监督公司财务控制系统和审计系统的运行。

(十八)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十九)审批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及奖励事项;

(二十)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四)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

(二十五)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二十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除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和第十九项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同意外,其余事项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第四章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会议提案的形成

第十条 董事会提案的形成:

(一)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董事长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需提交董事会审定的事项。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需提交董事会审定的事项。

(五)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出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董事会提案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呈报董事长审签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提案,可以要求提交人或部门修改、补充。

第六章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参会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若遇特殊情况,公司董事长可对已发出通知的公司董事会日期作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全体参会人员发出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章 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章 会议提案的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长可根据事情紧急情况,决定临时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但公司董事长必须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章 会议出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项提案表决意向的明确指示。

(三)委托人的亲笔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章 会议召开方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非以现场形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三章 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与会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公司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五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四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逐项书面表决或综合书面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表决的公司董事,应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表达其意见,否则视为弃权。公司董事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公司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公司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公司董事,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章 决议的形成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除下列情形外,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一)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规则第五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和第十九项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十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临时工作机构及有关人员督办公司董事会决议。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事项,相关人员、单位及部门应当积极、认真、忠实、完整地执行,并接受公司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的检查及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可组织专门工作机构和专业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对不执行董事会决议或执行不力的个人或部门,董事长可向董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可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依据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制作相关文件并印发。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存档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公司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表、会议记录、经与会公司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等。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若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股票简称:重庆港九 股票代码:600279 公告编号:临2011-017号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股东提名,并经本次监事会审议,同意江义军先生、彭维德先生、曹浪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成员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已选举谭安乐先生、屈宏先生为公司职工监事。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3名股东代表监事将与2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及职工监事简历详见附件一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二。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及职工监事简历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江义军,男,汉族,1953年7月出生,本科,经济师,高级物流师,中共党员。历任重庆联运服务公司菜园坝营业所党支部副书记、集装箱营业所党支部书记兼主任,重庆联运总公司上桥营业所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第四公司经理兼党支部书记,重庆联运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集装箱总公司总裁助理兼重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集装箱控股集团副总裁兼中国集装箱物流公司董事长,重庆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董事、党委委员,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现任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长。

彭维德,男,汉族,1952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正高),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中共党员。历任重庆港船舶修理厂技术员,重庆港技术处工程师,重庆港通信站副站长,重庆港计算机通信处副处长、处长,重庆港口局科技处处长,重庆港口局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曹浪,女,汉族,1963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重庆港口管理局蓝分司、航运中心、物资公司、局机关财务会计、副科长、科长,重庆港口管理局财务处会计、主办、副处长,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处长,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党支部书记。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谭安乐,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研究生,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万县港务管理局忠县港务站调度员、西沱港务站副站长、忠县港务站副站长,万州港务管理局忠县港务站站长、客运站站长,万州港务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现任重庆港九万州港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万州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长。

屈宏,男,汉族,1974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研究生课程班毕业,助理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重庆港江北港埠公司理货员、业务员,重庆港运输生产部商务处主办、信息科科长,重庆港九龙坡公司货运科副科长,重庆港口实业总公司工贸公司经理,重庆港江北港埠公司调度室副主任,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副经理,重庆港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重庆宝特曼生物高科技公司监事会主席,重庆久久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经济运行部副部长、部长兼集团武装部部长,重庆国际集装箱码头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党委委员。现任重庆国际集装箱码头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董事。

附件二: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修改为: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二、原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及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为: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依法对公司重大决策、重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及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原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提出书面建议;全体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监事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修改为: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提出书面建议;全体监事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四、原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修改为: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五、新增第八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六、原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改为: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公司董事会是否履行股东会的决定和公司经理层是否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并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定或纪要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原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修改为: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办公室人员的管理;

三、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原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必要时,通知应记载与议题有关的必要参考资料。

修改为: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发出通知的日期,必要时,通知应记载与议题有关的必要参考资料。

九、原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决议要由监事举手或投票表决,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对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权利。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下列事项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三、组织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修改为: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投票。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形成决议必须过半数监事同意,下列事项必须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赞成才能通过:

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三、组织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和咨询。

十、新增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股票简称:重庆港九 股票代码:600279 公告编号:临2011-018号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9月29日,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2011年10月17日(星期一)上午9:30

三、会议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信义街18号重庆朝天门大酒店三楼五会议室。

四、会议方式:现场表决

五、会议主要议题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2、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第1、3、4项议案于2011年9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5项议案于2011年9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今日公司临2011-016号公告,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今日公司临2011-017号公告。

六、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1年10月1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七、会议登记事项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3、登记地点: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时间:2011年10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邓 红 江 琳

联系电话:(023)63100879 63100803

传 真:(023)63100991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信义街18 号重庆朝天门大酒店1506室。

邮政编码:400011

九、其他事项: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与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于2011年10月17日召开的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请对所委托表决事项作出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明确指示,并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序号审议表决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1.1同意孙万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同意熊维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同意魏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同意许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同意张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同意张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7同意刘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8同意洪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9同意伍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2.1同意江义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2同意彭维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3同意曹浪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如果委托人未对会议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按自己决定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码:

委托人签章(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有效期限:至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止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刘星、洪卫、伍斌,作为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星、洪卫、伍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星、洪卫、伍斌为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A001版:头 版(今日84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创业·资本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专 题
   第A008版:文 件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人 物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综 合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数 据
   第C009版:数 据
   第C010版:信息披露
   第C011版:信息披露
   第C012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第D037版:信息披露
   第D038版:信息披露
   第D039版:信息披露
   第D040版:信息披露
   第D041版:信息披露
   第D042版:信息披露
   第D043版:信息披露
   第D044版:信息披露
   第D045版:信息披露
   第D046版:信息披露
   第D047版:信息披露
   第D048版:信息披露
   第D049版:信息披露
   第D050版:信息披露
   第D051版:信息披露
   第D052版:信息披露
   第D053版:信息披露
   第D054版:信息披露
   第D055版:信息披露
   第D056版:信息披露
   第D057版:信息披露
   第D058版:信息披露
   第D059版:信息披露
   第D060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