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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1-049TitlePh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部分变更项目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0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5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1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73,5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361,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38,139,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出具的立信大华验字[2010]02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11年8月26日,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变更情况如下表:

原项目名称变更后新项目名称投入金额(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
西南环保型农药制剂生产基地项目AK营销网络扩建注136,100,000.0025.29%
山东10,000吨/年除草剂项目西北生产基地10000吨/年环保型农药制剂(除草剂)项目75,700,000.0014.07%
东莞水溶肥料生产项目东莞施普旺济南分公司水溶肥料生产项目64,349,000.0011.96%
山东10,000吨/年除草剂项目4,530万元和东莞水溶肥料生产项目2,96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项目74,990,000.0013.94%
合 计351,139,000.0065.25%

此次变更涉及三个募集资金项目,变更后原三个项目变为四个项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新项目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原三个募集资金项目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转出时间、余额(元)
西南环保型农药制剂生产基地项目上海银行深圳

龙岗支行

003929100300150144420110902、123,018,974.31
山东10,000吨/年除草剂项目上海银行深圳

龙岗支行

003929100300124761820110905、1,395,885.84
东莞水溶肥料生产项目上海银行深圳

龙岗支行

003929100300150142820110831、29,690,000.00
20110902、37,057,886.41

变更为四个募集资金项目后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到账时间、账户余额(元)
AK营销网络扩建项目上海银行深圳龙岗支行003929100300166425420110902、123,018,974.31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海银行深圳龙岗支行003929100300166429720110831、29,690,000.00

东莞施普旺济南分公司水溶肥料生产项目上海银行深圳龙岗支行003929100300166841120110902、37,057,886.41
西北生产基地10000吨年环保型农药制剂(除草剂)项目上海银行深圳龙岗支行003929100300166303720110905、1,395,885.84

公司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海银行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AK营销网络扩建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东莞施普旺济南分公司水溶肥料生产项目、西北生产基地10000吨年环保型农药制剂(除草剂)项目项目的专户分别为0039291003001664254、0039291003001664297、0039291003001668411、0039291003001663037,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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