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11-23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1-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9年起诉深圳市万商友谊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商友谊")未按合同约定缴付租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作出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随后本公司就此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幢 被告:深圳市万商友谊百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幢华发大厦一、二层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少付的租金人民币17746563.78元(从2007年2月起,暂时计算至2009年9月);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纠纷起因: 本公司与万商友谊于2001年起签有《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有租金递增约定。本公司认为,从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和交易公平性来看,万商友谊存在未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少付租金现象。 三、判决情况 2011年9月27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负担。 本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持保留意见,保留进一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权利。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公司财务部门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未将本次诉讼请求的款项纳入核算,且本案件受理费已于以前年度作为费用列支,因此本次诉讼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9月30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