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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1-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将于2011年10月10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实施。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二)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1年9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特别风险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有效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网上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投资者若不认可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确定的发行价格,建议不参与本次申购。 (四)请投资者务必关注“中止发行”的投资风险。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 家;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网上最终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上发行总量,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待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重启发行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后将择机重启发行,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本次发行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六)发行人的所有股份均为可流通股,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及本次网下配售的股份均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七)本次发行申购,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进行申购,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八)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数量将超过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拟募集资金数量。关于该部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仅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初步披露,虽然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务必关注发行人存在募集资金闲置的风险。 (九)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交易所批准后,方能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十)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任何怀疑发行人是纯粹“圈钱”的投资者,应避免参与申购。 (十一)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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