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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1-035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9月23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通过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参加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应邀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王耀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董事出席人数和表决人数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的议案》 根据"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情况"要求,经公司审计部审计后,出具了关于此次自查的审计报告,全体董事对自查结果和审计报告无异议,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于2011年9月30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四方监管协议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1-036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3号"文"关于核准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2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54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1年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此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180,9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14,819,06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2月14日到账,并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苏公W[2011]B014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和2011年5月9日分别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成立合资研究院和变更募投项目生物医药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议案》(详见2011 年4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成立合资研究院和变更募投项目--生物医药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1-007);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公告了《关于成立合资研究院相关进展的公告》(详见2011 年8月18日与9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成立合资研究院相关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1-031;2011-034);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丁方)与江苏众红生物工程创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01628436059222222,截止2011年9月29日,专户余额为18,474,250.4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合资研究院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吕文、邓建勇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9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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