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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0-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 2011-047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10: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书面通知了各位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张杰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七名,实际出席董事七名;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湖南中冶美隆纸业有限公司95%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将子公司湖南中冶美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冶美隆)75%股权转让给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以审计基准日(2011年4月30日)所对应的湖南中冶美隆经评估的净资产为基础,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5587.5万元;将湖南中冶美隆20%股权转让给北京柏生万盛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以审计基准日(2011年4月30日)所对应的湖南中冶美隆经评估的净资产为基础,协商确定为1490万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本次转让湖南中冶美隆95%股权的具体情况,敬请查阅公司2011年9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刊载的《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湖南中冶美隆纸业有限公司95%股权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落实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则专项活动的自查结果及整改报告》。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47条,增加特定对象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签署承诺书的规定。

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特定对象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签署承诺书。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第20条第(一)项,增加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小额对外投资事项的规定。

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20条第(一)项: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

上述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事项涉及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时,董事会可以通过制定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文件,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得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

修改为: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

上述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对外投资事项涉及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董事会可以通过制定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文件,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得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修改《总经理工作细则》第8条第一款,授权总经理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对外投资等事项;但证券投资除外。

公司原《总经理工作细则》第8条第一款: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购买、出售资产、委托理财、银行信贷、经营开支等非关联交易事项。

修改为: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经营开支、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对外投资;但证券投资除外。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中防联盟(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出资人民币20万元,参与投资设立中防联盟(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参加了中国防伪技术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并当选为副理事长单位。为了充分发挥联盟的作用,拟由联盟主要成员出资建立一个信息、资源、技术的共享平台,为联盟内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市场研发、防伪包装一体化解决方案等服务,协助各企业展开防伪包装一体化业务的拓展。平台采取企业化模式运作。具体如下:

企业名称:中防联盟(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9号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纸制品

注册资本:180万元人民币。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武汉华工图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万11.11%货币
武汉思臻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万11.11%货币
无锡侨颂特种纸有限公司20万11.11%货币
上海开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万11.11%货币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万11.11%货币
立德高科(北京)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万11.11%货币
北京中防高科信息技术服务中心20万11.11%货币
王爱洲40万22.23%货币
合 计180万100% 

注:以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股东及出资比例等需以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最后核定为准。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于2011年10月26日召开公司201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转让湖南中冶美隆纸业有限公司95%股权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 2011-048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1 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39号),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1、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安妮股份2008年虚增营业收入69,007,661.97元,虚增营业成本52,916,336.60元,虚增利润16,091,325.37元。

在中国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被立案调查后,安妮股份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进行了整改。安妮股份在2010年4月28日发布公告,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虚增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进行了追溯调整。

2、处罚依据和结果

安妮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及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安妮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张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林旭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4)、对张慧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5)、对杨秦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本公司的说明

1、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整改。

2010年4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对2008年度会计数据实施会计差错更正。2010年4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刊载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并在同日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2、公司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3、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于2011年10月13日在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举行公开致歉会。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 2011-049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9月30日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本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决定于2011年10月26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1年10月26日10:30开始

二、会议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公司第一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

五、股权登记日:2011年10月21日

六、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转让湖南中冶美隆纸业有限公司95%股权的议案》;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七、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11年10月21日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

八、会议登记事项

1、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必须进行会议登记;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股东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法定代表人证明办理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办理手续。

3、登记地点: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登记时间:2011年10月25日8:00-17:00。

九、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叶泉青

3、联系电话:0592-3152372;传真:0592-3152406

4、邮政编码:361022

特此通知。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30日

附件: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格式)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11年10月26日召开的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表决结果
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转让湖南中冶美隆纸业有限公司95%股权的议案》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说明:请在第1、2项议案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为无效票。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有限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11-050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公开致歉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39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公司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定于2011年10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00-16: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公开致歉会。

2、本次公开致歉会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公开致歉会。

3、出席本次公开致歉会的人员有:董事长张杰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旭曦女士、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慧女士、董事会秘书林双先生、独立董事赵伟先生、独立董事何少平先生、独立董事郭永芳女士、公司原财务总监杨秦涛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参与公司本次公开致歉会。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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