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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10-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379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11年10月12日至2011年11月11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要具备本公司的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交易账户类型可以是指定银行卡、资金账户、存款账户等,以销售机构要求为准)。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可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分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并予以公告。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置追加最低认购金额、最高认购金额和累计最高认购金额的限制。

10、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分别刊登于2011年9月30日《中国证券报》、2011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报》、2011年10月11日《证券时报》上的《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chinanature.com.cn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可到各代销机构网点咨询有关本次募集的有关事宜。

13、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可能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6-4800或021-34064800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中信银行的客户服务电话95558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6-4800或021-34064800咨询购买事宜。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风险提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机构在基金运作中出现的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及相关临时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50009)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七)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 021-64718300

传真:021-64375409

联系人:宣佳

客服电话:4008864800、021-3406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E天网"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

2、代销机构

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华泰证券、国泰君安、中信证券、中信建投、申银万国、东北证券、齐鲁证券、长江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新时代证券、爱建证券、万联证券、金元证券、信达证券、天相投顾。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具体开通情况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如本次募集期间变更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上述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联系方式详见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11年10月12日至2011年11月11日。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3、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九)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取认购费用的方式,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元0.6%
100万元≤M<300万元0.4%
300万元≤M<500万元0.2%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若基金合同生效,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本金认购份额=(9940.36+3)/1.00=9943.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3.36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二、发售方式及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分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置追加最低认购金额、最高认购金额和累计最高认购金额的限制。

(二)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上海直销中心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开户及认购办理时间为2011年10月12日至2011年11月11日,8:30-17:00。

3、办理开户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账户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等;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个人如有代理人,则:

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投资人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或投资人本人和代理人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然后代理人持其身份证件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代理手续。

个人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在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时,直销中心向投资人提供《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提示函》及《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投资者需认真阅读《风险提示函》并签字。投资人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后直销中心需向基金投资人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

注: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基金业务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国内任一商业银行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但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一致。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并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的开户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预留印鉴卡;

(9)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注: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4、办理认购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银行划款凭证;

(3)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其复印件;

(3)银行划款凭证。

5、认购资金的划拨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方式如下:

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下列银行开立的"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10066726018170012823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大额系统支付号:301290050037

账户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0117612901310002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武康路支行

大额系统支付号:102290017612

账户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0201014040000783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系统支付号:305290002012

账户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97020153850000053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系统支付号:310290000152

账户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100155040005001110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系统支付号:105290036005

账户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0349230004000688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账户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160892576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系统支付号:308290003020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手续或开户(或账户注册)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中信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

2、开立中信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信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先办妥的中信银行借记卡;

(2)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中信银行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中信银行理财宝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中信银行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

2、开立中信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信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先办妥的中信银行转帐支票;

(2)机构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社会团体证件、事业法人证件、技术监督局代码、行政机关、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基金会、其它机构证明)复印件、预留印鉴、法人授权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同一投资者只能利用一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作为身份证明依据;

(3)填妥的中信银行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的中信银行转帐支票;

(2)填妥的中信银行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信银行的说明为准。

(三)其他新增代销渠道

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由各销售机构及时将无效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和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募集期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二)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

(三)若因本基金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及债务,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六、本次基金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下转D10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56版)
   第A002版:要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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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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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C006版:行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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