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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发行人特征 再融资分类监管雏形渐显 2011-10-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黄兆隆
证券时报记者 黄兆隆 证券时报记者从日前落幕的今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上了解到,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分类监管思路已现雏形,监管思路将主要围绕发行人特征而定。此外,《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也将在今年内修订。 再融资分类监管雏形渐显 据了解,再融资分类监管的思路主要围绕于发行人的特征来展开。“监管部门的态度是,参照公司债发行对4类企业采用的绿色通道,对其他再融资品种也可以逐步推行分类监管。”光大证券投行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参加此次保代培训会议的投行人士分析,上述监管思路将考虑包括发行人资质、发行人选择的再融资品种以及该品种投资者的特征及融资额大小等。虽然未来将弱化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行政约束,但之前的监管理念可能仍会特别重视。 业界认为,发行人一般来说应该在上市一年之后提出再融资方案比较合理。目前的情况是,有些发行人上市融资仅过半年甚至只有3个月便提出再融资。“一些再融资的公司资产负债率非常低,部分只有10%左右,这样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康,进一步融资是否对发行人健康运营有利,需要审慎思考。”相关监管部门人士在培训会议上提醒。 公司债定价机制将更市场化 多位参加此次保代培训会议的投行人士还向记者透露,《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修订方向将是更加市场化,亦即加强市场的定价机制、市场约束机制,加强监管和合规性审核、弱化行政管制,强调募集资金管理、盈利预测披露义务与责任、股东回报、强制性信息披露、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强化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发挥监管合力(征求日常监管意见程序、查看诚信档案等),对财务内控提出更高要求。 同时,修订方案中仍有不少细节需要投行注意。“公司债券有特殊条款的,需提前与交易所沟通,如回售等需要准备交易系统。”招商证券投行部一位人士表示,“二级市场波动过大也会影响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如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的变动超过20%就会被认为是异动。” 个别募资仍可补充流动性 据了解,目前的政策并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以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性,尤其是反对以铺底流动资金的形式变相补充流动资金。现有的参照标准是,铺底流动资金一般为正常流动资金需求的30%。 不过,监管部门对于该项政策仍留有一定空间。据参加此次保代培训会议的投行人士透露,监管部门相关人士列出了几种情形可不受上述限制,分别是:铺底流动资金或偿还前期投入的专项贷款或替代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经营模式或所处行业具有特殊性,募集资金难与具体建设项目挂钩以及负债比例较高的行业,如商品流通企业、航空企业等;采取配股方式进行股权融资;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且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30%;全部向确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锁定三年。 针对上述例外情形,目前的监管思路是将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问题纳入融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常规审核,但变相使用募集资金用于非主业投资需要加强监管。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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