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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1第三季度报告 2011-10-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刘建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罗珊珊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原因分析(单位:人民币元)
二、利润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原因分析(单位:人民币元)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原因分析(单位:人民币元)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一、授信、借款、承兑合同 1、2010年11月11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合同编号为借2010综0349南山R《综合融资额度合同》。合同约定,该行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融资总额度,其中流动资金借款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商业汇票银行承兑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信用证开证额度为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出口押汇额度为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合同有效期间自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11月10日。依据该合同: 2011年4月17日,本公司与深圳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向该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47张,票面总额8,356,097.69元,其中1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49,144.60元,期限自2011年4月17日至2011年7月16日;其他期限自2011年4月17日至2011年10月16日。 2011年5月27日,本公司与深圳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向该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27张,票面总额6,130,469.70元,期限自2011年5月27日至2011年11月26日。 2011年6月28日,本公司与深圳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向该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32张,票面总额6,410,638.15元,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11年12月27日。 2011年7月27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银行承兑协议》,该行同意开具以本公司为出票人的承兑汇票共53张,票面总额为15,715,881.52元,其中:期限自2011年7月29日至2011年10月28日的承兑汇票票面总额1,978,179.30元,期限自2011年7月29日至2012年1月23日的承兑汇票票面总额13,737,702.22元。 2、2010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0年深高新企综额字003号《综合授信合同变更协议》。协议约定:将2010年深高新综额字003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额度由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使用,且本公司为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所使用的额度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10年12月30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0深高新企综额字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的授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 依据上述合同: 2011年1月13日,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1年深高新企综贷字001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200万元的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13日至2011年7月13日,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7 月13 日归还上述借款。 2011年3月25日,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11年深高新企综贷字003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300万元的借款,期限自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9月25日,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9 月25 日归还上述借款。 3、2011年7月11日,本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合同编号为10201311051号《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该行同意向本公司提供的授信额度最高限额(含保证金)为可循环使用的人民币15,000万元;同意向本公司提供的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不含保证金)为可循环使用的人民币10,000万元。具体的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和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可循环使用的人民币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最高限额(含保证金)为可循环使用的人民币12,500万元、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不含保证金)为可循环使用的人民币10,000万元。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7月10日。依据该合同: 2011年7月11日,本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合同编号为10201311051-01号《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授信额合同》。合同约定,该行同意向本公司提供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授信敞口最高限额 (不含保证金)为人民币 10, 000万元,期限自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7月10日。 2011年7月11日,本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合同编号为10201311051-02号《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编号为10201311051-03号《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合同》及合同编号为10201311051-04号《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合同》。合同约定,该行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循环使用的保理敞口融资额度,期限自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7月10日,单笔融资期限不超过叁个月。 2011年7月14日,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14日至2012年7月14日。本公司已于2011年7月26日归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2011年8月1日归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 2011年9月29日,本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出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向该行申请开具承兑汇票51张,票面总额10,669,562.28元,其中:期限自2011年9月29日至2011年12月29日的承兑汇票票面总额1,401,274.34元,期限自2011年9月29日至2012年3月29日的承兑汇票票面总额9,268,287.94元。 4、2011年8月10日,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合同编号为BC2011080900000417《融资额度协议》,该行为本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为可循环使用的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依据该协议: 2011年8月29日,本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合同编号为CD79172011880546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及合同编号为YZ7917201188054601号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单笔)》。协议约定,该行同意开具以本公司为出票人的承兑汇票48张,票面总额为9,032,449.54元,其中:期限自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11月29日的承兑汇票票面总额610,770.77元,期限自2011年8月29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承兑汇票票面总额8,421,678.77元。 5、2011年 7月 1日,本公司与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财务资助协议》,本公司向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7月3日。 6、2011年 8月 2日,本公司与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财务资助协议》,本公司向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8月4日至2012年8月3日。 7、2011年9月20日,本公司与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签署《财务资助协议》,本公司向杭州和而泰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22日至2012年9月21日。 二、其它合同 1、2011年8月24日,本公司与深圳和而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中环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深圳和而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中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2013512010003803。截至2011年7月31日 ,专项账户余额为700万元,该专项账户仅用于深圳和而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LED现代照明产品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2011年 9月1日,本公司与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签署《和而泰光明工业园工程(一期)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负责本公司的和而泰光明工业园工程(一期)周边场地的平整工程,工程款为人民币495万元。 3、2010年9月27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签署《远期结汇/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总协议》(2009圳中银高资字008号)。协议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为我司提供一项或多项远期结汇/售汇或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2010年9月27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签署《保证金质押总协议》(2010年高质总字046号),作为上述协议中产生债务的担保合同。 根据上述协议: 2010年9月27日,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申请出售远期外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同意办理该交易日为2010年9月27日、交割日期为2010年12月29日、交易金额为美元100万元、成交汇率为6.688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向本公司出具远期结售汇交易证实书。 2010年11月17日,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申请出售远期外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同意办理该交易日为2010年11月17日、交割日期为2011年2月21日、交易金额为美元100万元、成交汇率为6.61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向本公司出具远期结售汇交易证实书。 2011年4月29,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申请出售远期外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同意办理该交易日为2011年4月29日、交割日期为2011年8月4日、交易金额为美元50万元、成交汇率为6.4241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向本公司出具远期结售汇交易证实书。 2011年5月10日,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申请出售远期外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同意办理该交易日为2011年5月10日、交割日期为2011年5月12日至2011年8月12日、交易金额为美元50万元、成交汇率为6.435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向本公司出具远期结售汇交易证实书。 2011年5月18日,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申请出售远期外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同意办理该交易日为2011年5月18日、交割日期为2011年9月20日、交易金额为美元50万元、成交汇率为6.426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向本公司出具远期结售汇交易证实书。 2011年8月19日,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申请出售远期外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同意办理如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日为2011年8月19日、交割日期为2011年8月26日、交易金额为美元50万元、成交汇率为6.3832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日为2011年8月19日、交割日期为2011年8月26日、交易金额为美元50万元、成交汇率为6.3832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日为2011年8月19日、交割日期为2011年9月19日、交易金额为美元20万元、成交汇率为6.3847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日为2011年8月19日、交割日期为2011年10月19日、交易金额为美元20万元、成交汇率为6.3788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日为2011年8月19日、交割日期为2011年11月21日、交易金额为美元10万元、成交汇率为6.3714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向本公司出具远期结售汇交易证实书。 2011年9月27日,本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申请出售远期外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同意办理如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日为2011年9月27日、交割日期为2011年10月19日、交易金额为美元30万元、成交汇率为6.377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日为2011年9月27日、交割日期为2011年10月28日、交易金额为美元20万元、成交汇率为6.376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向本公司出具远期结售汇交易证实书。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3.4 对2011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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