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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0-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1-55 证券代码:125887 证券简称:中鼎转债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0月14日(星期五)9:30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鼎湖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拥有股份数338,945,16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89%。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向下修正"中鼎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详见同日公告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修正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38,945,1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鲍金桥 束小俊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1-56 证券代码:125887 证券简称:中鼎转债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修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修正前转股价格:18.04元/股 ●修正后转股价格:12.66元/股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生效日:2011年10月17日 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中鼎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以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较高者的110%确定,若修正后转股价高于修正前,则以修正前转股价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2011年10月14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1.51元,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交易日(2011年10月13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1.38元,因此,确定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为12.66元(11.51×110%)。自2011年10月17日起,"中鼎转债"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8.04元/股调整为12.66元/股,"中鼎股份"和"中鼎转债"正常交易。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0月15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1]第101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鼎股份")的委托,指派鲍金桥、束晓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中鼎股份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中鼎股份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鼎股份股东和授权代表共3名,持有中鼎股份 338,945,165股,均为截止至2011年10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鼎股份股东。中鼎股份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向下修正"中鼎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上述提案均由中鼎股份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中鼎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束晓俊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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