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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0-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ST 威达 公告编号:2011-029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类型:√亏损

2.业绩预告情况表

2011年1月1日-2011年9月30日业绩预告情况表:

项 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650万元—690万元亏损:356.55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亏损:约0.046元—0.049元亏损:0.025元

2011年7月1日-2011年9月30日业绩变动情况表:

项 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00万元—240万元亏损:122.31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亏损:约0.014—0.017元亏损:0.009元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现有业务盈利能力较弱,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增加,现有业务原材料、人工成本上涨,故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亏损金额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上述业绩预计为本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具体数据将在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ST 威达 公告编号:2011-027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了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0月10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更改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一致表决通过了本议案。

决议内容:根据实际需要拟将公司名称由“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engda Mining Co.,Ltd”),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等相关事宜。关于公司名称变更事宜,公司将持续及时披露。

二、审议通过《关于更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一致表决通过了本议案。

决议内容: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变更经营范围,并申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等相关事宜。具体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投资开发、加工、销售;矿业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生产、销售;高科技产品开发、资源开发;对外投资。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的议案》。

章程修正案如下:

1、原章程:第二条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是经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审1994 110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在广东省揭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一九九五年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注册登记,公司原名为广东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国家工商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号为500000000000897。

修改为:第二条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审[1994]110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在广东省揭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0一一年,经国家工商管理局核准,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由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变更为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号为500000000000897。

2、原章程: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 137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其中包含内部职工股112.5 万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1500 万股, 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137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其中包含内部职工股112.5 万股,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原章程: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Weida Medical Applied Technology CO.,LTD.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Shengda Mining Co.,Ltd.

4、原章程: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原章程: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修改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6、原章程: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 发挥自身优势,实行全方位发展,大力发展生产,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运用科学管理的方法,促使公司更迅速的发展;公司积极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重视环境保护,关心社区福利及公益事业,保证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修改为: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科学管理,稳步发展;公司积极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重视环境保护,关心社区福利及公益事业,保证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7、原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农业、畜牧业投资开发,风力发电投资开发,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投资开发;保健品、医药及医疗器械科研、开发,仪器仪表、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五金交电、橡胶及橡胶制品的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投资开发、加工、销售;矿业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生产、销售;高科技产品开发、资源开发;对外投资。

8、原章程: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或资金时,公司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等办法偿还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或资金。

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人员不得以无偿占用、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人员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归还资产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不归还资产、继续侵害的,公司应立即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9、原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五)项后增加一项内容如下,其后项目编号顺延:

(十六)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对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相关处理事项;

10、原章程: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修改为: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11、原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后增加如下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书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时间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2、原章程: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修改为: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13、原章程: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改为: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4、原章程七十二条第(二)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修改为:(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15、原第七十七条第(五)项后增加一项内容如下,其后项目编号顺延:

(六)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

16、原章程: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修改为: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7、原章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改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公司其余各届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其余各届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

18、原章程: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之日。

修改为: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次日。

19、原章程: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修改为: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20、原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

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

21、原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十)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修改为:(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22、原第一百零七条第(十五)项: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修改为:(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23、原第一百零七条第(十五)项后增加一项内容如下,其后项目编号顺延:

(十六)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应立即采取措施对该股东的股权予以冻结,凡股东不能及时返还被占用资金的,通过变现其股权等方式依法追回。

对于发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应予以罢免或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24、原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有权确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有权确定关联交易事项,如有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的事项,按照第四十一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

25、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6、原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后增加四项内容如下,其后项目编号顺延: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劵;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27、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8、原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以电话通知董事本人或向董事经常办公场所用传真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含会议召开当天)。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以邮寄、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会议通知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含会议召开当天),经全体董事同意,也可不用提前通知而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9、原章程: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方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30、原章程: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2-4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2、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33、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34、原章程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35、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项: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修改为:(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6、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八)项: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改为:(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7、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8、原章程: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39、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40、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任免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按其职责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

41、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42、原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3、原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4、原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八)项后增加一项内容如下:

(九)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要求董事会及时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予以纠正;董事会拒不纠正的,监事会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处理提案或对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建议。

对公司监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进行处分或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45、原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或电话的方式进行。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寄、传真、电话、电子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方式进行。

46、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或电话的方式进行。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寄、传真、电话、电子邮寄或专人送达的方式进行。

47、原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最新修订经2010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的“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最新修订经2011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表决情况: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一致表决通过了本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一致表决通过了本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1年11月3日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上议题中的第一、二、三项议案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ST 威达 公告编号:2011-028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10月14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1月3日(星期四)上午9:00整

2、会议召开地点:兰州金城宾馆中三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1年10月31日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表决

6、出席会议对象:

(1)凡2011年10月3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更改公司名称的议案》;

2、审议《关于更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的议案》。

上述事项已经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2011年10月15公司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编号为[2011-027]号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11年11月1日的下午14:30-17:00。

2、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券帐户卡。

3、登记地点:

本公司证券部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中安国际大厦14-5,信函上请注明“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400015

联系电话:023-63639600,传真:023-63637919

联系人:代继陈

4、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账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
《关于更改公司名称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更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的议案》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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