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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11第三季度报告

2011-10-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卢元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文显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谢华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报告期末余额为28,780.10万元,较年初增长2682.32%,主要原因系首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增加银行存款所致。

  2、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报告期末余额为2,559.07万元,较年初增长148.67%,主要原因为销售收入的增长及汇票留待到期托收,导致余额增长幅度较大。

  3、应收账款:报告期末余额为1,950.85万元,较年初增长42.71%,主要原因为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

  4、预付账款:报告期末余额为1,836.23万元,较年初增长116.02%,主要原因为实施募投项目导致的预付工程、设备款增加。

  5、应收利息:报告期末余额为149.77万元,为募集资金专项存款按照约定应计未收的利息。

  6、其他应收款:报告期末余额为85.78万元,较年初增长126.03%,主要原因为零星往来增加。

  7、存货:报告期末余额为3,152.95万元,较年初增长65.59%,主要原因为生产规模扩大后,采购的原材料、外购半成品增加。

  8、固定资产:报告期末余额为8,064.51万元,较年初增长79.62%,主要原因为募投项目投产(子公司荔元活性炭),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9、在建工程:报告期末余额为3,256.79万元,较年初增长43.07%,主要原因为实施募投项目,增加在建工程。

  10、短期借款:报告期末余额为零,较年初减少100%,是因为银行贷款已完全还清。

  11、应付职工薪酬:报告期末余额为301.32万元,较年初增长80.74%,主要原因产能扩大及提薪,应支付的工资增加。

  12、应交税费:报告期末余额为-1.14万元,较年初减少119.64万元,主要原因为实施募投项目,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加,子公司留存待抵扣进项税数额较大。

  13、其他应付款:报告期末余额为104.68万元,较年初减少49.02%,主要原因为支付其他服务商及个人的款项减少。

  14、股本:报告期末余额为6,800.00万元,较年初增长33.33%,系首次公开发行新股1700万股所致。

  15、资本公积:报告期末余额为36,633.19万元,较年初增长6537.13%,系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溢价所致。

  16、未分配利润:报告期末余额为4,735.96万元,较年初增长30.89%,为利润增长所致。

  17、2011年1-9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161.47万元,同比增长54.75%,主要是产销量增长及价格上涨所致。

  18、2011年1-9月实现主营业务成本10899.89万元,同比增长48.13%,主要原因是随着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主营业务成本相应增长。

  19、2011年1-9月销售费用1,038.09万元,同比增长42.8%,主要原因是因销量增长造成运输费、差旅办公费及港杂费同步增长:

  20、2011年1-9月管理费用2,074.00万元,同比增长113.56%,主要原因是公司规模扩大和研发项目增加导致的费用增长。

  21、2011年1-9月财务费用-481.12万元,主要原因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增加及归还银行贷款后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22、2011年1-9月资产减值损失35.09万元,同比增长 240.73%,主要原因是应收款项增加所致。

  23、2011年1-9月营业外收入190.89万元,同比下降67.57%,主要原因为本期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减少。

  24、2011年1-9月营业外支出19.82万元,同比下降48.25%,主要原因为捐赠支出减少。

  25、2011年1-9月所得税费用:202.69万元,同比增长47.64%,主要原因为本期利润增加所致。

  26、2011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29.49万元,同比下降280.32%,主要原因是公司产销量增加导致应收款项和存货增加,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下降。

  27、2011年1-9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539.59万元,同比增长369.88%,主要是实施募投项目所致。

  28、2011年1-9月筹资活动现金流入39,826.00万元,同比增长1891.30%,主要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收到募集资金。

  29、2011年1-9月筹资活动现金流出5,293.33万元,同比增长145.52%,主要原因是偿还借款,分配股利所致。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1、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抓紧实施募投项目的同时,充分利用新增产能和活性炭供不应求的市场状况,积极调整生产和销售结构,实现了营业收入、利润的持续、快速增长。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实现6,003.48万元,同比增长67.0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0.85万元,同比增长59.11%;2011年1月-9月,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6,161.47万元,同比增长54.7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77.62万元,同比增长52.60%。

  展望今年四季度,公司的生产经营仍将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本部将有一条新的的生产线投产(经优化设计后,该生产线产能可望从年产5,000吨提高到8,000吨。)以及江西怀玉山三达活性炭有限公司并购工作的完成,将为明年的持续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主要风险因素分析及对策

  (1)部分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

  《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就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做出新的决定。因此,今年以来,公司营业外收入同比大幅度下降,公司正密切关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逐步实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明显增加,降低了以后年度的固定资产折旧,相应增加以后年度的利润。此外,木质活性炭作为一种工业助剂,其需求刚性很强,价格敏感度较低,成本转嫁能力很强。今年1-9月,在未取得2011年度增值税退税的情况下,公司业绩仍能大幅度增长,完全覆盖了未取得增值税退税的不利影响。

  因此,即使该项税收政策不再延续,随着公司产能规模的扩大和市场拓展的加强,公司的净利润水平不会因此发生大幅下滑或波动。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锯末等林产“三剩物”和磷酸是公司最主要的原、辅材料,其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今年以来,锯末价格持续小幅走高,磷酸价格最近波动较大,从而造成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的波动。

  木质活性炭行业对原辅材料价格较为敏感,生产成本上升后必然以提高售价的方式向下游应用领域转嫁,而木质活性炭作为一种工业助剂,其需求刚性很强,价格敏感度较低,成本转嫁能力很强。今年以来的原辅材料涨价因素,公司已通过提高销售价格的方式予以转嫁。此外,由于公司具有较强的成本控制能力,各项消耗远低于同行,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形下,优势更加明显。

  3、报告期内重大事项

  (1)2011年10月13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超募资金4,170万元,受让三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怀玉山三达活性炭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该股权转让尚需江西省商务厅批准。

  本次股权转让如能实施,公司将初步实现对周边林产“三剩物”资源丰富区域的战略布局,有效提高公司木质活性炭产品的生产规模,提升公司在药用炭、出口领域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在国内木质活性炭行业的领先地位。由此,公司向“缔造全球最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木质活性炭企业之一”的战略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为加强商标的保护,防范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公司将“元力商标”进行了保护性注册。报告期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签发了注册号为8343160、8343197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公司在第3类(香木;研磨剂)和第5类(消毒剂)使用“元力商标”,注册有效期分别为201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2011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元力商标”图案为:■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此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福建中保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

  3、公司股东缪存标、许文显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除各自的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股东黄涛(实际控制人之外甥女婿,报告期内已辞职)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0年1月13日,为避免未来可能出现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已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与股份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相关事项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已出具书面承诺:“如因社保管理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发行人补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前产生的社保或住房公积金,或者发行人因社保或住房公积金问题承担任何损失或罚款的,卢元健、王延安将共同地、无条件地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所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避免给发行人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2、鉴于公司在1999年设立及2001年增资过程中存在外方股东未经批准以人民币出资问题以及公司在1999年至2003年期间内存在向原股东福建省南平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按固定比例分配利润并超额分配利润问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承诺:自公司1999年设立起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存在的任何因股东出资及利润分配问题而可能给公司造成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卢元健、王延安夫妇将共同地、无条件地承担全部无限连带赔偿责任,避免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3、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承诺:如因公司报告期内未能持续取得生产经营相关资质或许可出现纠纷及其他法律风险而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将由其本人全额承担,避免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四)对专利等权属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卢元健承诺:在其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其研究开发的与发行人业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无形资产均归发行人所有,未经发行人书面同意,不许可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该等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无形资产。

  (五)公司做出的承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暂时性的资金闲置情况,公司承诺:不作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不利用募投项目获得不正当利益。

  报告期内,上述承诺人均遵守以上承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涉及金额万元。

  4.6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7 按深交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卢元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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