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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 严格自律胜过拘泥细节

2011-10-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海 秦

  证券时报记者 海秦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已经两个月,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基金对公司表示有些迷茫。

  《指导意见》对于基金公司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在2008年版本的基础上,做出了修正和细化。某老十家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对于公平交易新规,他们监察稽核内部也在仔细研读,但“对于部分规定的条款,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其实我们内部也还处于迷茫期。非常希望监管层对此举办相关的培训,或者政策解读”。

  上海另外一家中小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负责人也表示,在学习公平交易新规的过程中,确实遇到了一些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比如,新规第十一条中规定,“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这也就意味着,一个基金经理不能看其他基金的所有信息,比如投资组合、持仓比例等。“但是很多投资总监和分管副总是兼基金经理的,是不是要隔离?”他继续补充,“尽管有些公司投资总监和分管副总并没有直接管理基金,但据我所知,目前已经兼基金经理的投资总监或者分管副总,基金公司并没有依据新规对此做出解决方案。”

  上海另一家小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经理则表示,来自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统一决策对个人投资决策形成一定压力,新规之后投委会等投资管理层对投资的干涉如何切实杜绝,是自己最为关心的。

  对于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买卖同一证券的情形,新规未对价差做严格规定。“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如1日内、3日内、5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如果交易价差出现异常要做说明。但不知道如何界定异常,1%、2%的价差算不算异常?”上述监察稽核负责人表示迷茫。

  需要看到的是,尽管法规实践的路上存在细节问题需要探讨,但总体而言,自2008年监管层最早发布“公平交易指导意见”以来,国内基金业在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对基金公司来说,如果切实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对一切投资者公平对待,又何必过分拘泥百分之几的交易价差这样的细枝末节,做好内部自律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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