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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1 证券简称:S仪化 编号:临2011-021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现有框架协议之更新公告 2011-10-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分别与中国石化、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中信银行签署《原产品供应框架协议》、《原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原财务服务协议》,本公司并于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与中国石化华东销售公司签署了《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上述协议构成了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由于上述协议即将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已于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分别与中国石化、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中信银行签署了新框架协议,其有效期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日常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利影响。 本公司于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非关联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通过了关于批准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更新及相关协议、公告的决议案。本公司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本公司股东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在任何日常关联交易中拥有利益的本公司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谨请参阅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和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本公司相关持续关连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分别与中国石化、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中信银行签署《原产品供应框架协议》、《原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原财务服务协议》,本公司并于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与中国石化华东销售公司签署了《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上述协议构成了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由于上述协议即将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已于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分别与中国石化、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中信银行签署了新框架协议,其有效期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于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以书面议案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非关联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通过了关于批准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更新及相关协议、公告的决议案。本公司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本公司股东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在任何日常关联交易中拥有利益的本公司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二、日常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中国石化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42%股权,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中国石化的母公司及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中信持有本公司18%股权,是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中信的附属机构,均构成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十章和联交所上市规则14A项下的本公司关联人士。 本公司与最终母公司之间的隶属和控制关系如下: ■ 关联方资料: (1)中国石化,持有本公司42%股份 法定代表人:傅成玉 成立日期: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86,702,527,774元 主要业务: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贸易;石油的加工;石油产品的生产;石油产品的贸易及运输,分销和营销;石化产品的生产、分销和贸易等。 (2)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最终控股股东 法定代表人: 傅成玉 成立日期: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82,029,345,000元 主要业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二零零零年通过重组,将其石油化工的主要业务投入中国石化,其继续经营保留的若干石化设施、规模小的炼油厂;提供钻井服务、测井服务、井下作业服务、生产设备制造及维修、工程建设服务及水、电等公用工程服务及社会服务等。 (3)中信,持有本公司18%的股份;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55,357,720,336.56元 成立日期:一九七九年十月四日 主要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租赁、信息、材料、工程、进出口等业务。 本公司关联董事在关联方任职情况: 在中国石化任职的董事有:官调生、孙玉国 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任职的董事有:卢立勇、官调生、孙玉国 在中信任职的董事有:孙志鸿、龙幸平、张鸿 (二)新框架协议 1. 新产品供应框架协议 日期: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协议双方: (1)中国石化 (2)本公司 交易内容: (1)本公司向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购买PTA、MEG、PX、HAc,正丁烷,汽油、柴油等原辅料、燃料和辅助油品; (2)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代理进口服务;及 (3)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产品销售代理服务,包括合纤原料、合成聚合物、合成纤维等产品。 定价原则: (1)对于购买: (a)如果有适用的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定价,本公司的购买定价应遵从国家定价;或 (b)如果无国家定价但有适用的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购买定价应遵从国家指导价;或 (c)如果无适用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本公司的购买定价应按当时的市场价(包括任何竞投价)确定。 (2)对于代理进口服务: 代理进口服务的费用,须按市场的进口代理佣金比率乘以实际进口额来确定。该等佣金比率是按照市场和行业基准来决定。 (3)对于产品销售代理服务: 产品销售代理服务的定价,须按市场的代理销售佣金比率乘以实际销售额来确定。 支付条款:按照《新产品供应框架协议》附属签署的具体合同而定。一般来说,对于产品、原辅料及服务的结算应在发出产品、原辅料或提供服务后七日内以现金结算。 2. 新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日期: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协议双方: (1)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2)本公司 交易内容: (1)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采购原材料; (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销售聚酯产品及化工产品; (3)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社区管理、文娱康乐等综合服务; (4)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提供水、电、汽等公用工程服务等; (5)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兴建及维修生产或其它设施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设备定制、采购和相应服务); (6)中国石化财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之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服务,包括提供收付款服务,存款和贷款服务等;及 (7)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本公司设施及存货提供保险服务。 定价原则: (1)对于购买原材料、销售聚酯产品及化工产品以及提供综合服务: (a)如果有适用的国家(中央或地方政府)定价,定价应遵从国家定价;或 (b)如果无国家定价但有适用的国家指导价,则定价应遵从国家指导价;或 (c)如果无适用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则定价应按当时的市场价(包括任何竞投价)确定。 (2)对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兴建及维修生产或其它设施服务,其定价应按当时的市场价(包括任何竞投价)确定。 (3)对于向本公司提供的财务服务: (a)中国石化财务公司免费提供收款和付款服务; (b)就本公司存放于中国石化财务公司的存款,其利率应不低于及不逊于人行就类似的存款所设定的有关基准利率;及 (c)中国石化财务公司给予本公司的贷款,其利率应不逊于人行就类似的贷款所设定的有关基准利率。 (4)对于向本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的定价及保险费,须按财政部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本公司固定资产的估价和财产清单厘定。 支付条款:按照《新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附属签署的具体合同而定。一般来说,对于产品、原辅料及服务的结算应在发出产品、原辅料或提供服务后七日内以现金结算。 3. 新财务服务协议 日期: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协议双方: (1)中信银行 (2)本公司 交易内容: 中信银行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服务,包括提供收付款服务,存款和贷款服务等。 定价原则: (a)中信银行免费提供收款和付款服务; (b)就本公司存放于中信银行的存款,其利率应不低于及不逊于人行就类似的存款所设定的有关基准利率;及 (c)中信银行给予本公司的贷款,其利率应不逊于人行就类似的贷款所设定的有关基准利率。 三、历史数据 下表所示为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两年及截至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八个月原框架协议下每类日常关联交易的历史数据概要:
(资料来源:本公司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零年年报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发布的《持续关連交易 新产品销售代理协议及新财务服务协议项下调整后上限》的公告) 四、预计年度上限 下表所示为新框架协议项下每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年度最高上限:
五、年度上限计算基准 以下为每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年度上限的计算基准: 1、本公司向中国石化购买PTA、MEG、PX、HAc,正丁烷等原辅料,汽油、柴油及辅助油品; 及中国石化向本公司提供进口代理服务。 (1)采购原辅料 年度上限的计算是基于: (a) 之前向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购买原辅料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本公司对其产能增长作出的估计; ①本公司预计未来三年将新建聚酯聚合装置40万吨/年,新建涤纶短纤维装置20万吨/年,将增加聚酯产品产量40万吨/年,预计装置将于二零一二年九月至二零一三年二月陆续投产,上述装置达产后,对PTA和MEG的需求预计分别增加22.8%; ②本公司年产10万吨1,4-丁二醇项目目前在建,预计将于二零一二年八月投产,该装置达产后对主要原料正丁烷的需求预计为14万吨/年; (c) 本公司对原辅料采购成本上升作出的估计。 本公司主要原材料为PTA、MEG和PX。这些原料价格近年大幅波动。本公司外购主要原料平均成本于二零零九年同比下降了26.3%,在二零一零年同比上升20.7%,在二零一一年上半年同比上升了35.2%。本公司在确定二零一二年、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止年度的上限时,是以预计原料平均价格将较二零一一年一至八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逐年递增5%来作出预估。 (2)提供代理进口服务 年度上限的计算是基于本公司对其原辅料的需求及市场价格作出的预测。 2、中国石化向本公司提供产品销售代理服务。 年度上限的计算是基于本公司新增聚酯产品销量及市场价格作出的预测。 3、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销售聚酯和化工产品。 年度上限的计算是基于: (a) 之前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销售产品的交易及交易额,以及其产能扩张新增的需求;预计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的三年间,其产能扩张对本公司聚酯产品需求以20.7%的平均复合增长率增长; (b)本公司对聚酯产品市价上升作出的估计。一般而言,聚酯产品市价跟随原材料价格,特别是随原油价格上升。本公司在确定二零一二年、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止年度的上限时,是以预计产品平均价格将较二零一一年一至八月产品加权平均价格逐年递增5%来作出预估。 (c)本公司年产10万吨1,4-丁二醇项目目前在建,预计将于二零一二年八月投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为本公司地理位置最近及该项目产品需求量最大的客户,该项目达产后,预计将新增交易量5万吨/年。 4、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采购原材料。 年度上限的计算是基于: (a) 之前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采购原材料超高分子聚乙烯的交易及交易额; (b) 本公司对相关原材料市价作出的估计。本公司在确定二零一二年、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止年度的上限时,是以预计超高分子聚乙烯平均价格将较二零一一年一至八月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上升10%、15%和20%来作出预估。 (c) 本公司新增3000吨/年高性能聚乙烯纤维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已于二零一一年七月投产,二期工程预计将于二零一三年上半年投产,在整个项目达产后将增加对相关主要原料超高分子聚乙烯的需求约3000吨/年。 5、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社区管理、文娱康乐等综合服务,本公司则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提供水、电、汽等公用工程供应服务; 年度上限的计算是基于: (a) 之前获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提供及本公司向其提供的综合服务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相关产能的扩张,以及本公司对为满足其所需的公用工程供应服务所作出的估计; (c) 本公司对相关综合服务的市价作出的估计。 6、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兴建及维修生产或其它设施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设备定制、采购和相应服务); 年度上限的计算是基于: (a) 之前获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提供工程建设及维修服务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本公司对为满足其现时及今后发展所需的工程建设及维修服务所作出的估计;及 (c) 本公司对相关兴建及维修服务的市价作出的估计。 本公司计划中的建设项目有: ①计划投资人民币16.4亿元的年产10万吨1,4-丁二醇项目。预计该项目将于二零一二年八月建成投产。 ②计划投资约人民币8.5亿元的40万吨/年聚酯聚合装置和20万吨/年新建涤纶短纤维装置,预计将于二零一二年九月至二零一三年二月陆续投产。 上述计划投资额均包括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提供工程建设所可能发生的费用。 7、中国石化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服务(中国石化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 年度上限的计算是基于: (a) 之前在中国石化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的最大额和存款利息收入;及 (b) 本公司对业务增长所出的估计。 8、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继续为本公司设施及存货提供保险服务。 年度上限的计算是基于: (a) 之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提供的保险服务的交易及交易金额; (b) 鉴于本公司的现有及未来发展,本公司对设施的价值增长所作出的估计; (c) 本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的增幅;及 (d) 本公司对保险服务的巿价平稳所作出的估计。 此外,前述本公司今后三年将新增的生产装置设施和存货将进入保险范围。 9、中信银行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服务,包括收付款服务,存款和贷款服务等。 (a) 之前在中信银行的每日存款的最大额和存款利息收入; (b) 本公司对其业务增长所出的估计。 六、日常关联交易的理由 1、本公司向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购买PTA、MEG、PX、HAc,正丁烷等原辅料,汽油、柴油及辅助油品;及中国石化向本公司提供进口代理服务。 中国的石油和石化行业一直由中国政府严格监管。凡涉及原油的交易须以国家分配为前提,涉及原油及汽油、柴油及辅助油品的交易须服从中国政府的监管。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为有能力提供本公司所需原辅料且为距离本公司相对较近的大供应商,向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采购原料能够保证本公司的原料稳定供应及具有经济性。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经营大宗化工原料交易,在这一领域具有良好的经验和声誉,委托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代理进口原料,将可充分利用其在国际大宗化工原料交易中的资源优势,将可稳定本公司原料供应渠道,整体上降低原料交易成本。 2、中国石化向本公司提供产品销售代理服务。 中国石化及其集团是全球最大的石化公司之一,拥有具实力的石化、化纤产品贸易、分销和营销网络,在国际及国内石化、化纤市场具有竞争力和调控力。本公司认为,中国石化向本公司提供产品销售代理服务,本公司将得益于中国石化的经验、专长和销售网络,从而有利于稳固本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 3、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销售聚酯产品。 本公司一直向仪化出售产品,该等销售有利稳定本公司一定销售渠道和营业额。 4、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销售本公司原材料。 本公司高性能聚乙烯纤维装置所需原料,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之联系人为境内主要供应商之一。 5、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社区管理、文娱康乐等服务,本公司则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提供水、电、汽等公用工程供应。 本公司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仪化)获得的综合服务是本公司运营所必须得到的辅助,仪化为合适及有能力的服务供应商;而仪化有其水、电、汽需求,有利本公司充分发挥相关设施产能及获取销售收入。 6、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向本公司提供兴建及维修生产或其它设施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和建筑安装及设备定制、采购和相应服务)。 大型石化工程和维修服务的主要专业队伍集中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依托这些队伍可以使本公司的工程建设和维修获得稳定的、可靠的和高质量的服务。透过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之联系人定制及采购设备,本公司可以分享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的专业服务网络并获得团体采购的议价优势。本公司相信,该交易可确保本公司按稳定价格获得可靠的设备定制、采购及相关服务,降低兴建及维修生产或其它设施的总成本。 7、中国石化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服务,包括收付款服务,存款和贷款服务等。 本公司认为,获得可靠而合作的财务服务对其业务甚为重要,因为鉴于本公司的业务性质,交易经常涉及巨额资金。能够及时获得关于收付款、存款和贷款融通等财务服务,对本公司资金流转的管理至为重要。它允许本公司从多余的现金获取较高的回报以及在资金短缺的时候获得必要的财务资源。本公司可在需要时透过中国石化财务公司进行商业票据贴现,在资金紧缺时短期向中国石化财务公司借入资金。中国石化财务公司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及以无抵押基准向本公司授出贷款。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10(4)条,该等贷款被视为财务资助。 8、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继续为本公司设施及存货提供保险服务。 石化行业因其行业特殊性广泛采用专属保险。中国财政部已批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其联属公司提供专属保险服务。本公司相信,为本公司的运作维持适当的保险保障甚为重要,可尽量减少本公司面临的风险。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获得保险服务能为本公司的运作起到重要的保险保障,因此使本公司得益。 9、中信银行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服务,包括收付款服务,存款和贷款服务等。 本公司认为,获得多元、可靠而合作的财务服务对其业务甚为重要,因为鉴于本公司的业务性质,交易经常涉及巨额资金。能够及时获得关于收付款、存款和贷款融通等财务服务,对本公司资金流转的管理至为重要。它允许本公司从多余的现金获取较高的回报以及在资金短缺的时候获得必要的财务资源。本公司可在需要时透过中信银行进行商业票据贴现,在资金紧缺时短期向中信银行借入资金。中信银行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及以无抵押基准向本公司授出贷款。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10(4)条,该等贷款被视为财务资助。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对本公司日常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利影响。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乃为现有框架协议及过往已经履行批准、披露义务的相关协议项下交易的延续。本公司签订新框架协议以全面符合以下所述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十章和联交所上市规则14A章的要求。 七、上市规则的要求 目前中国石化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42%股权,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中国石化的母公司及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中信持有本公司18%股权,是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和中信银行——中信的附属机构,均构成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十章和联交所上市规则14A章项下的本公司关联人士。新框架协议项下的本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和中信银行及其联系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董事认为新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及其建议的年度上限是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是公平、合理的,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有关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所必须的,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各关联人士是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的,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公司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 本公司将寻求独立股东对新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协议及其建议的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无豁免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批准。本公司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本公司股东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在任何日常关联交易中拥有利益的本公司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八、一般资料 本公司主要以PTA、MEG、PX等原料从事生产及销售聚酯切片和涤纶纤维业务,并生产聚酯主要原料PTA。经营范围包括化纤及化工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原辅材料与纺织机械的生产,纺织技术开发,自产产品运输及技术服务。 九、定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界定的含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 指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18%股权的主要股东 “中信银行” 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人行和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商业银行,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及上交所上市,为中信之子公司 “本公司” 指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于上交所上市,H股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日常关联交易” 指 本公司将根据新框架协议与中国石化、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中信银行及其联系人进行的列载于本公告的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含义 “关联人士” 指 具有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含义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石化的控股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原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与本公司相互提供若干服务,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框架协议 “原财务服务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信银行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就其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服务签订的协议 “原框架协议” 指 《原产品供应框架协议》、《产品销售代理协议》、《原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原财务服务协议》 “原产品供应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国石化的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就采购原辅料、石油化工产品及代理进口服务签订的框架协议 “HAc” 指 本公司生产PTA的一种辅助化工料 “港元” 指 香港的法定货币香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股东” 指 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以外的股东 “上交所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MEG” 指 乙二醇,生产聚酯的一种主要原料 “新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与本公司相互提供若干服务,于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签订的框架协议 “新财务服务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信银行于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签订的财务服务协议 “新框架协议” 指 《新产品供应框架协议》、《新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及《新财务服务协议》 “新产品供应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国石化于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就采购原辅料、石油化工产品及代理进口服务和产品销售代理服务签订的框架协议 “无豁免日常关联交易” 指 本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及其联系人进行的于本公告“历史数据”和“预计年度上限”中所列的1(a)、1(b)、1(c)、2(a)、2(b)及2(d)项日常关联交易 “人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国家”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销售代理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国石化的华东销售公司于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就其向本公司提供代理销售本公司若干产品的服务,包括合纤原料、合成聚合物、合成纤维等而签订的协议 “PTA” 指 精对苯二甲酸,生产聚酯的一种主要原料 “PX” 指 对二甲苯,生产PTA的一种主要原料 “人民币”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 本公司的股东 “中国石化” 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纽约、伦敦及上海上市。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中国石化华东销售公司” 指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华东分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中国石化之分公司 “中国石化财务公司” 指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由人行和银监会批准和监管的从事银行和金融活动的有限责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子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仪化” 指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原仪化集团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国有企业,曾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联系人 承董事会命 吴朝阳 董事会秘书 中国南京,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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