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1-024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0-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1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T2栋A6-B公司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名,所持股份50,375,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59.97%,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肖剑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0,375,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肖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