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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1-053TitlePh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0-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0月17日(星期一)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二里桥路5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淦荣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84,251,9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55%。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沈淦荣先生、徐水荣先生、周新华先生、俞锦方先生、顾苏民先生、俞敏鸿女士、王天飞先生、何建祥先生、吴俊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王天飞先生、何建祥先生、吴俊英女士为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选举沈淦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2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选举徐水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2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3选举周新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2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4选举俞锦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2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5选举顾苏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2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6选举俞敏鸿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2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1选举王天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2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2选举何建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2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3选举吴俊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2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沈百方先生、钱利雄先生、杨鑫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董国华先生、钱银华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沈百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4,2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钱利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4,2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杨鑫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4,25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251,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4,251,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王拥军律师、邢超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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