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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0-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0月17日(星期一)。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卡鹏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公司股份118,508,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每项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总数为118,508,420股,其中同意票118,508,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总数为118,508,420股,其中同意票118,508,4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姚毅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5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1年10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集团")的有关通知,获悉其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为此,伟星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17,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6%)质押给中融公司,并于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期限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为止。 伟星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73,863,4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伟星集团共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3,70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6%。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0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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