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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11-10-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新世纪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上: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锦龙股份

  股票代码:000712

  收购人名称: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凤岗雁田村镇田北路

  通讯地址:东莞市凤岗雁田村镇田北路

  签署日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收购人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在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锦龙股份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收购人本次收购锦龙股份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尚须经锦龙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由于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因此,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收购无异议,并豁免收购人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摘要中的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摘要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锦龙股份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新世纪公司/收购人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锦龙股份本次向新世纪公司定向发行135,376,952股A股的行为
本次收购新世纪公司认购锦龙股份向其定向发行的135,376,952股A股的行为
人民币元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资料

收购人名称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东莞市凤岗雁田村镇田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凤廉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190000020938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科教投资,房地产投资,实业项目投资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441900719384674
股东名称东莞市弘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东莞市凤岗雁田村镇田北路
联系电话0769-87555552
传真号码0769-87773048

  二、收购人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及其实际控制人

  新世纪公司控股股东为东莞市弘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弘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持有新世纪公司100%股权。新世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杨志茂先生。

  杨志茂,男,48岁,本科学历,曾任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现任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新世纪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和朱凤廉女士为夫妻关系。

  (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核心企业的情况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

主营业务持股比例
东莞市弘舜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

50,000实业投资、科教投资杨志茂持股24%,朱凤廉持股6%,东莞市裕和实业有限公司持股70%
东莞市裕和实业有限公司6,000实业投资杨志茂持股80%,朱凤廉持股20%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462.30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新世纪公司持股26.48%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3,000对外投资业务,国内(一般经营项目商品)贸易、物资供销杨志茂持股14.09%,新世纪公司持股13.30%
东莞市新世纪英才学校8,000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新世纪公司持股100%
东莞市金舜房地产投资有限

公司

1,000房地产投资新世纪公司持股100%
东莞市锦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2,000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新世纪公司持股60%

  三、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情况

  (一)收购人的主要业务情况

  新世纪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科教投资、房地产投资、实业项目投资,其核心业务为房地产投资、实业项目投资。新世纪公司目前主要持有锦龙股份26.48%的股权、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3.30%的股权、东莞市新世纪英才学校100%的股权、东莞市金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东莞市锦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60%的股权和东莞证券4.60%的股权。截至2010年12月31日,新世纪公司总资产为211,723.29万元,净资产为93,062.59万元,201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804.07万元。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最近三年主要财务状况简表如下:

项目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
总资产(万元)211,723.29219,356.36186,585.20
净资产(万元)93,062.5981,946.9664,447.74
资产负债率56.05%62.64%65.46%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最近三年主要经营成果简表如下:

项目2010年度2009年度2008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12,804.0712,292.5312,648.76
净利润(万元)17,681.5017,536.259,759.56
净资产收益率19.00%21.40%15.14%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收购人高管介绍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料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杨梅英董事长中国中国
罗璐萍董事、总经理中国中国
曾坤林董事中国中国
杨天舒副总经理中国中国
禤振生监事中国中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新世纪公司持有上市公司锦龙股份26.48%的股份和上市公司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3.30%的股份。同时,新世纪公司直接持有东莞证券4.60%的股权,新世纪公司持有26.48%股份的锦龙股份持有东莞证券40%的股权。除此之外,新世纪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一、收购目的

  收购人新世纪公司看好锦龙股份的发展前景,本次收购前,新世纪公司虽为锦龙股份的控股股东,但持股比例不高,为进一步巩固对锦龙股份的控股权,新世纪公司认为有必要增持锦龙股份的股份。新世纪公司拟通过以现金认购锦龙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直接壮大锦龙股份的资本实力,以利于提高锦龙股份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促进锦龙股份的长期稳健发展。

  新世纪公司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锦龙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二、收购决定

  新世纪公司股东东莞市弘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审议并通过本次收购相关事项。

  2011年10月17日,锦龙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次收购相关事项,并于同日与新世纪公司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前,新世纪公司持有锦龙股份80,678,684股股份,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26.48%,为锦龙股份的控股股东。

  本次收购完成后,锦龙股份的总股本将变更为440,000,000股;新世纪公司通过本次收购将增持锦龙股份135,376,952股股份,将合计持有锦龙股份216,055,636股股份,占发行后锦龙股份总股本的49.10%。新世纪公司仍为锦龙股份的控股股东。自然人杨志茂先生仍为锦龙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二、《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认购股份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共135,376,952股,全部由新世纪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新世纪公司持有锦龙股份总股本的49.10%。

  若锦龙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新世纪公司本次认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限售期及支付方式

  1、认购方式:新世纪公司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

  2、认购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以锦龙股份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1年10月18日)为定价基准日,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2.30元/股作为发行价格。认购总价款为1,665,136,509.60元。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限售期:新世纪公司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支付方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进行发行时,新世纪公司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除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有关索赔的费用)。

  2、本合同订立过程中以及自成立之日起至生效之日期间,任何一方都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并为本次发行提供、签署一切必要的资料文件以及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促成本合同的生效以及本次发行的核准通过。否则,责任方应当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满足以下全部先决条件后生效:

  1、本次发行经锦龙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锦龙股份股东大会批准新世纪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锦龙股份股票。

  3、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豁免新世纪公司要约收购义务。

  4、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转让限制或承诺

  新世纪公司承诺其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新世纪公司本次认购锦龙股份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尚须经锦龙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新世纪公司将持有锦龙股份49.10%的股份,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新世纪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因此,本次收购尚须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豁免收购人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

  五、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新世纪公司目前持有锦龙股份80,67,8684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新世纪公司持有股份具体质押情况:

  1、将所持锦龙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000万股(占总股本的6.56%)质押给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岗支行。

  2、将所持锦龙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295万股(占总股本的7.53%)质押给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信源支行。

  3、将所持锦龙股份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650万股(占总股本的8.69%)质押给湛江市商业银行寸金支行。

  收购人名称: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凤廉

  签署日期:2011年10月17日

  附件:收购报告书摘要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
股票简称锦龙股份股票代码000712
收购人名称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收购人注册地广东省东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收购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否□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否√
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80,678,684股,持股比例:26.48%
的数量及变动

比例

变动数量:135,376,952股,变动比例:22.62%
间是否存在持

续关联交易

是□ 否√
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

是□ 否√
于未来12个月

内继续增持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是□ 否√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否√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否√

说明:收购人在本次收购方案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时,将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

露资金来源

是□ 否√
是否披露后续

计划

是□ 否√
是否聘请财务

顾问

是□ 否√
需取得批准及

批准进展情况

是√ 否□

本次收购已经锦龙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须经锦龙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因本次收购将导致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

关股份的表决

是 □ 否 √

说明:收购人将正确行使其所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一切权利,无放弃行使所持有相关权益所对应的表决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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