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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0-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93 证券简称:罗莱家纺 公告编号:2011-018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通知经董事长签发于2011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10月18日以书面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薛伟成董事长主持,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决定注销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709001040005797,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16889.50 万元,期限12个月,现已到期,截止2011年9月27日,该账户余额为17665.48万元。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

  账号:716001040013651

  公司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并2011年10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出公告。

  特此公告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93 证券简称:罗莱家纺 公告编号:2011-019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决定注销原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709001040005797 ,公司于2009年 9 月 24 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16889.50 万元,期限 12 个月,现已到期,截止2011年 9月27日,该账户余额为 17665.48 万元。

  根据2011年10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劵")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为: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专户账号为:716001040013651,截止2011年9月27日,该账户余额为17665.48万元。公司2011年9月27日以存单形式存放募集资金5665.48万元,期限三个月;2011年9月27日以存单形式存放募集资金12000万元,期限六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劵,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铃、丰赋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七条的要求向公司和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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