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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0-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1-25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1年10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10月19日在公司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顾清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2、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将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变更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3、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顾清波、徐荣、缪振、冯永赵、顾柔坚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暂缺1名非独立董事;提名段威、谷正芬、陈尚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5、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1、顾清波,男,1948年12月出生,大专学历,2007年1月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结业,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如皋市玻璃纤维厂厂长。系全国劳动模范、中国玻纤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副会长、全国建材行业优秀企业家、江苏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南通市科技兴市功臣。现任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九鼎新材董事长兼总经理,南通九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董事,如皋市九鼎花木有限公司监事,如皋市九鼎现代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南通九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如皋市鼎诚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九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如皋市新南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南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九鼎天地风能有限公司董事长,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清波先生系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39.26%的股权,现持有本公司7,825,978股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拟聘董事顾柔坚为父子关系,与公司拟聘任的其他董事、监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徐荣,男,1952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如皋服装总厂办公室主任,中外合资南通利通皋服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如皋市玻璃纤维厂厂长助理,华泰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如皋亚特兰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九鼎新材副总经济师、董事、副董事长。现任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九鼎新材副董事长、财务及投资顾问,南通九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九鼎天地风能有限公司董事。 徐荣先生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3.00%的股权,现持有本公司1,253,905股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缪振,男,1950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南通地区行署工业局秘书,如皋市硫酸厂厂长,如皋市磷肥厂厂长,江苏同泰制药厂厂长,如皋市科技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九鼎新材副总经理。现任九鼎新材董事,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江苏九鼎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九鼎天地风能有限公司董事,南通九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董事。 缪振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冯永赵,男,1971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九鼎新材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部长、织造车间主任。现任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南通九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九鼎天地风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九鼎新材董事。 冯永赵先生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0.60%的股权,现持有本公司555,303股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顾柔坚,男,1976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九鼎新材通用玻璃钢事业部总经理助理。现任九鼎新材总经理助理。 顾柔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人顾清波先生为父子关系,与公司其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6、段威,男,1975年10月出生,法学博士,中共党员。曾任北京三鸣博雅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全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中教大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法务顾问。专著《公司治理模式论》,译著《少数派股东救济措施》,主编或参编教材多部,公开发表论文《论资本维持原则》、《公司经营者信义义务体系之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背后的反思》、《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分析》二十余篇。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九鼎新材独立董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段威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7、陈尚,男,195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非金属材料的试验方法和性能研究以及标准的制定(主要包括玻璃纤维、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工业与建筑用绝热材料及制品等)。现任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质检中心主任、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常务副主任。还担任:全国绝热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全国玻璃纤维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硅酸盐学会玻璃纤维分会副理事长;江苏省技术监督玻璃纤维与绝热材料质检站站长;ISO/TC163国际标准化组织建筑热环境与热效能技术委员会中国专家组组长等;还是中国硅酸盐学会、中国建材工业联合会科技专家组、江苏省科技厅咨询专家组、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技术专家组成员等。先后获得: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2项,南京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二、三等奖各1项,荣获国家标准委颁发的从事标准化工作二十年以上工作者和国家建材工业标准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参加编著《玻璃纤维标准使用手册》、《玻璃纤维英汉 汉英词典》、《玻璃纤维应用指南》、《复合材料大全》等多部著作。参加制定国际标准1项,国家标准40余项。 陈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8、谷正芬,女,1968年3月28日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审计师,中共党员。现任江苏如皋皋审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副主任会计师,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如皋市行政决策听证代表,如皋市政协委员。 谷正芬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1-27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1年10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2011年10月19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鹄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姜鹄、马志忠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姜鹄,男,1950年1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曾任如皋市玻璃纤维厂生产组副组长、技术设备科科长、副厂长,九鼎新材董事、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如皋亚特兰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九鼎新材监事会主席、技术顾问,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南通九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天地风能设备有限公司监事、如皋市鼎诚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如皋市华泰红木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如皋市伊斯佩尔工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姜鹄先生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6.00%的股权,现持有本公司1,146,005股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拟聘任董事、监事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马志忠,男,1968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助理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劳资科科长助理、人力资源部助理。现任九鼎新材监事,南通九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马志忠先生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13.1084%的股权,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拟聘任董事、监事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11-28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11年10月19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1月8日(星期二)上午9:3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3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2011年11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1年11月4日、7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 2、登记方式: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路远或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1年11月7日下午5: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3、登记(或信函)登记地点: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邮编:226500,传真号码:0513-87513080)。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请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3)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人:冯建兵 李婵婵 电话:0513-87530125 传真:0513-87513080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
注:请股东将表决意见用“√”填在对应的空格内。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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