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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0-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4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对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以募集资金66,106.06万元对子公司常州常宝精特能源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能源”)进行增资。其中,15,000.00万元将用于增加常宝能源注册资本,其余51,106.06万元将转入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已于2011年10月12日完成,并经常州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出具了常中瑞会验(2011)第1671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完成后,常宝能源注册资本变更为2,5000.00万元,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78 证券简称:常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3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投项目CPE项目、电站锅炉用高压加热器U型管项目、SUPER304H高压锅炉管项目是通过全资子公司常州常宝精特能源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能源”)实施,根据《深圳证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常宝能源已于2011年9月23日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管理账户(账号:324006010018170274290),并进行了公告(详见2011年9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因公司募投项目较多,为进一步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常宝能源于2011年10月18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设立了另一募集资金专项管理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目前常宝能源专户设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账号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324006010018170274290CPE项目募集资金存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32001626442059689689SUPER304H项目、U型管项目募集资金存储

常宝能源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及保荐机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常宝能源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001626442059689689。该专户仅用于公司SUPER304H高压锅炉管项目、电站锅炉用高压加热器U型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常宝能源及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常宝能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常宝能源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常宝能源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常宝能源授权中投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倪霆、葛绍政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复印常宝能源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常宝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查询常宝能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存放机构按月(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常宝能源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常宝能源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常宝能源及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存放机构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常宝能源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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