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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0-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投资流程

  (上接D6版)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年指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平衡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争取为投资人实现长期稳健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20%-70%,其中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三)投资理念

  以利息收益强化获利基础,以资本收益拓展获利空间:主要投资于相似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优良债券品种以及价值型股票,通过构建债券与股票的动态均衡组合,同时适时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追求稳定的债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前)。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稳健收益、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投资以获取正的投资收益为首要目标,在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是实现投资目标的关键,基金管理人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追求稳健收益的产品,因此在基金运作的初期(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本基金将大部分的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获取相对稳定的利息收益;然后,在资本市场形势有利时,逐步加大对价值型股票的投资比例,以提高基金收益,并在适当的时机实现股票的投资收益。相反,在市场存在较大的下跌风险时,本基金可以降低股票、股指期货等资产的投资。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内,参考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CPPI)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实现追求稳健收益的投资目标。

  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不仅能在基金运作中降低基金投资风险,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本基金分享股市整体性上涨带来的收益。

  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安全垫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参考的CPPI策略投资步骤可分为三步:

  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放大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股票、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在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CPPI数理机制、无风险利率和市场波动趋势定期制定和调整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并通过灵活的仓位控制等手段来降低股票组合的系统风险。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为,经济周期的运行是一个动态过程,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行业板块的发展态势有所不同,发展速度、盈利水平等都会有所差异,从而呈现出不同的行业景气程度,并在证券市场上表现出行业轮动的特征。

  因此,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不同周期运行特点的分析,选择受益于该运行特征或者受其负面影响最小、景气度上升或者恢复、成长性好并且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① 定性分析

  根据投资时钟理论,在经济周期的复苏、繁荣、衰退、萧条等四个阶段中,不同行业表现出来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有很大差别。这种行业对于宏观经济波动的敏感度差异演绎了经济周期下的产业轮动。

  阶段1:复苏

  这一阶段开始时是前一周期的最低点,此时经济增长已经开始上升,通货膨胀率还在下滑,但是已经接近底部。此时,往往降息政策的实施已经接近尾声,利率接近底部,扩张型财政政策还在继续。需求已经略微恢复,并且成本达到底部,该阶段对利率和成本非常敏感的行业成长最快。

  此阶段表现最好的行业通常有:房地产、交运设备、采掘、餐饮旅游、有色等。

  阶段2:繁荣

  这一阶段,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率均处于上升通道,由于经济增长领先于通货膨胀,这往往意味着经济已经恢复至潜在增长率水平。此时,由于通货膨胀还没有造成很大的威胁,因此利率比较平稳,政府往往采取适中的财政政策。

  在这个阶段,由于需求平稳上升且通货膨胀率平稳上升,所有行业往往都有较好的表现,其中中游行业表现出更多的投资机会。综合比较来看,这个阶段表现最好的行业通常有:农业、家电、采掘、有色、机械、商业贸易、综合等。

  阶段3:衰退

  这一阶段中,经济增长虽然仍处于高位,但是已经开始下滑。与此同时,通货膨胀率还在上升过程中,通货膨胀率过高的危险开始显现。此时,由于通货膨胀率很高且经济增长良好,经济往往进入快速加息通道。

  在这个阶段,由于需求下行,而利率和成本还在提高,往往没有行业有非常优异的表现。相对而言,这个阶段表现最好的行业通常有: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医药生物、食品饮料等。

  阶段4:萧条

  在这个阶段中,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率都下滑,由于经济增长通常领先于通货膨胀,因此,通货膨胀率的下滑往往意味着经济增长已下降到中后期。此时,降息也往往已经开始,扩张型财政政策开始实施。

  该阶段对利率敏感的行业具备复苏的条件,直接受益于财政政策的行业最先受益,对货币供应敏感的行业价格会开始反弹。综合来看,这个阶段表现最好的行业通常有:房地产、交运设备、家电、电子元器件、有色等。

  总体来说,本基金将根据不同的经济周期重点投资行业景气周期处于拐点或者行业景气度处于上升阶段的相关行业。

  ② 定量分析

  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据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润增长率)、行业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对行业投资价值进行定量评估。

  通过对上述定性和定量分析结果的综合评估,基金管理人定期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水平,并据此对股票投资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调整。如果发生重大事件,基金管理人亦可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对行业配置进行及时调整。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核心理念是价值投资,即投资于市场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的股票。价值型股票通常是指收益稳定、价值被低估、安全性较高的股票,其市盈率、市净率通常较低。根据特征不同,价值型股票可以进一步被细分为“低估值类”“蓝筹类”“稳健收益类”“防御类”等等。结合今后中国经济发展和A股市场运行的特点,本基金主要投资的价值型股票为以下两类:低估值类股票和红利类股票。

  A、低估值类股票

  即该股票的市盈率、市净率、市现率等相对估值水平较低,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形成较为一致的低估值判断,但在可预见的将来公司具有潜力促使市场对其重新定位估值,从而给投资者带来资本增值机会。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和定性两种方式对该类股票进行筛选。

  定性方面的基本判断标准主要有:

  ● 处于成熟行业,发展平稳,被市场所忽略的公司;

  ● 依托于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受惠于国家产业政策扶持或区域性发展机会的公司;

  ● 由于技术革新、新产品研发成功等原因在提高毛利率方面有较大优势,从而对基本面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 由于商业模式的改变在未来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但目前其优势尚未显现或将逐步显现的公司;

  ● 存在兼并、收购或重组的可能,且该兼并、收购或重组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的公司;

  ● 其他由于本身的特殊性而使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且有潜在较大发展空间的公司;

  ● 其他基本面虽然没有变化,但由于某类特殊事件的发生而具有了潜在较大发展空间的公司。

  定量方面的基本判断标准主要有:

  由于不同行业所适用的相对估值判断方法不同,本基金将针对各公司所属行业特点合理运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基本判断标准:

  ● 最近一年的P/E 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 最近一年的P/B 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 最近一年的P/CF 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上市公司所属不同行业或者发展的不同特征筛选出符合本基金重点投资标准的“低估值类股票”。

  B、红利类股票

  即有较稳定分红能力的股票,股利收益水平相对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并期望能保持稳定增长(并非快速增长),或至少保持不变。

  基本判断标准为:

  ● 过去3年中至少进行过2次分红;

  ● 最近一期股息率在上市公司中排名位居前二分之一;

  ● 实际或预期现金股息率高于业绩比较基准。预期现金股息率将采用以下步骤确定:

  a、 对备选股票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对其盈利质量进行评估,在其财务状况健康的前提下对利润分配等历史信息进行归纳,了解该公司的利润分配倾向和历史现金分红比例,并以此作为预测公司未来分红的基础;

  b、对备选股票未来盈利水平、投资扩张计划、现金流变化以及管理层分红意愿等多项内容进行分析,预测公司未来的每股收益和现金分红,确定其预期现金股息收益率;

  c、对于那些没有或较少分红的股票本基金也会进一步分析其盈利模式和增长潜力以及分红意愿的改变。对于那些稳定增长并且可能进行高分红的股票进行股息率预测,并纳入备选库。

  符合上述特征之一或多项特征的上市公司,即为符合本基金重点投资标准的“红利类股票”。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主要是由按照以上步骤从各行业中所选择出的股票所组成。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① 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进而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②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③ 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本基金将结合不同信用等级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的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同行业以及单个企业的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在不同经济周期收益率及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定不同行业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的投资比例。

  ④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①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② 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③ 在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高债息的债券;

  ④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⑤ 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⑥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所投资股票头寸的流动性、风险程度等因素的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套期保值。

  本基金进行股指期货投资的目的是对股票组合进行套期保值,即减小现货资产的价格波动风险,从而使套期保值组合的风险最小。本基金将采取以下步骤开展组合资产的套期保值。

  (1)确定套期保值目标现货组合、期限以及交易方向

  套期保值的目标现货组合是指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资产,这部分资产可以是基金持有或者将要持有的所有股票资产,也可以是部分股票资产。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以及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供需状况、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固定收益类资产收益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结合对股票头寸的流动性、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测评,以确定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组合和套期保值期限。

  根据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向不同,套期保值分为两类:买入套期保值、卖出套期保值。买入套期保值(又称多头套期保值)是在期货市场买入期货合约,用期货市场多头对冲现货市场上行风险,主要用于降低基金建仓期股票价格大幅上涨的风险;卖出套期保值(又称空头套期保值)是在期货市场中卖出期货合约,用期货市场空头对冲现货市场的下行风险,以规避基金运作期间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本基金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交易方向。

  (2)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

  在期货合约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遵循品种相同或相近以及月份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如果市场上存在以不同指数为标的的股票指数期货,则将选择与目标现货组合相关性较强的指数为标的的股票指数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本基金将综合权衡所承担的基差风险、合约的流动性以及展期成本等因素,确定最有利的合约或者合约组合进行开仓。

  (3)根据最优套期保值比例确定期货头寸

  本基金将通过最优套期保值比例来确定期货头寸,以目标资产组合与期货标的指数之间的β系数作为最优套期保值比例。

  (4)初始套期保值组合的构建及调整

  计算得到最优的套期保值比例后,本基金将其转换为具体的期货合约数,计算得到合约数量后,本基金根据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构建套期保值组合。

  (5)合约的展期

  当标的指数期货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近月合约时,本基金将利用各类近期合约的择机转换策略从而获取最大的套保收益,原则上本基金将以价差的波动程度作为合约转换的主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根据价差的变化在各类近期合约的转换过程中完成合约的展期,但当价差稳定时,本基金将持有现有的合约组合到期,交割结算完成后重新计算最优套期保值比例、选择开仓合约种类,从而重新构造股指期货合约组合对现货投资组合继续进行套期保值。

  (6)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现货组合市值、股票组合β值的变动情况,动态确定套期保值过程中的最优套期保值比例,并适时对组合中的期货头寸进行调整。

  因此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资产β值的稳定性和调整成本,设定一定的阀值,当套期保值比例变化率超过该阀值时,调整期货合约数,以达到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

  5、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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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究分析

  研究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走访拟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研究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相似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优良债券品种及价值型股票,风险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30%-8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以成本估值。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买可分离债券获得的权证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对应的可分离债券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或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成本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成本由基金托管人承担。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的,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权益登记日前2日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本条第1款第(3)至第(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即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所有可能影响基金业绩的因素都属于风险的来源,而风险管理本质上就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对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平衡。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基金投资管理绩效至关重要,与投资者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本基金将通过专业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系统,通过量化的归因分析和严格的风险预算进行动态风险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本基金所涉及的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和本基金特定风险。

  1、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产生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2、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3、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4)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5)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追求稳健回报的混合型基金,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正的投资回报。但是,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为基金总资产的30%-80%,因此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包括无法实现正的绝对回报的风险和套期保值过程中的风险。

  (1)无法实现正的绝对回报的风险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策略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与风险资产(股票、股指期货合约等)。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绝对回报的目的。该策略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连续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其获取绝对回报的功能,并产生相应的无法实现正的绝对回报的风险。

  (2)套期保值中的风险

  本基金在套期保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基差风险

  基差的存在主要归因于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与标的股票指数价格的不同。影响股指期货理论价格的因素有三个:标的股票指数价格、无风险收益率和股票指数的股息率。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可称作流动量风险;另一种可称为资金量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这种风险通常在市场出现某种极端行情时容易发生。通常以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来衡量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市场的广度是指市场参与者的类型复杂程度。如果买卖双方在既定价格水平下均要受到成交量的限制,那么市场就是狭窄的。深度是指市场对大额交易需求的承接能力,如果追加数量很小的需求,可以使价格大幅度上涨,那么市场就缺乏深度;如果数量很大的追加需求对价格没有太大的影响,那么市场就是有深度的。较高流动性的市场,稳定性也比较高,市场价格更加合理。

  资金量风险即是当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时,其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不完全套期保值是指不完全对冲现货资产的风险头寸,而是适当地调整现货资产的风险暴露程度而产生的风险。在这种策略下,期货合约市值通常会超过或低于现货市值。当期货价格走势与投资者预期相反时,亏损会成倍放大,从而导致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4)模型风险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中需要计算套期保值比率,套期保值比率计算方法依据不同的理论有许多计算模型,各种模型有不同的假设前提和取样差异。本基金将利用模型计算的结果采用动态保值策略,如果市场的变化有别于模型的假设,套期保值效果可能不够理想并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

  5)展期风险

  股指期货和现货指数的价格存在差异,不同月份的股指期货价格也存在差异。如果下一个月的合约价格低于交割月合约的价格,由于空单展期需要买回交割月合约平仓、卖出近月或者远月合约开仓,在此过程中不仅可能由于买高卖低而出现价差损失,同时还需要承担买卖期货合约时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整个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价差损失和交易成本统称为展期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下转D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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