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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0-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0版)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泰达中证5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泰达中证5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泰达中证500份额场内赎回或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泰达中证5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6、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7、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四)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十五)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泰达中证500份额与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泰达稳健份额与六份泰达进取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泰达稳健份额与六份泰达进取份额申请转换成十份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10的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泰达中证500份额的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满足4:6的配比关系。

  4.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500指数,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并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理念

  采用被动式投资方法,在最小化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跟踪误差与偏离度同时,实现与标的指数的长期同步增长,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简单便利的获取中小企业长期成长价值的投资工具。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分股、新股、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成分股及权重构建基金的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达到跟踪和复制指数的目的。但如遇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分股被限制投资等)致使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替代,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即根据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的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2、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对备选股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实施增发、配送或使股本发生变动等行为时,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指数修正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临时调整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④因成份股流动性不足、停牌等市场因素影响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限制,基金无法购得相应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相应股票进行合理替代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在其他影响本基金复制并跟踪标的指数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以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调整。

  3、股票的替代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为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和替代。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跟踪误差的管理将作为本基金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之一,基金经理及风险控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偏离度。月末、季末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累积偏离程度进行归因分析,并对控制跟踪误差提出解决方案。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由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受限成份股的替代投资、成份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以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流出的建仓/变现策略、成份股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有效管理并搭配使用其他合理的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替代,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范围内。

  1)研究:基金经理、研究人员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组合优化和股票的替代、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报告及相关研究成果,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原则上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技术和方法,利用股票的替代或其他数量化交易方法来降低买入成本和冲击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并利用有效的日内数量化交易方法来降低冲击成本,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风险管理与基金评估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和建议。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量化分析、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列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500指数收益率+5%×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中证5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泰达稳健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泰达进取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 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中证500指数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90%,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是计算泰达中证500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指期货的估值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和泰达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R:泰达稳健份额约定的年基准收益率

  T: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年初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面3位,小数点后面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T日的基金净值在当天闭市后计算,并于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方案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度(包括基金成立当季)指数许可使用费人民币伍万元(5 万元)(即不足人民币5万元时按照人民币5万元收取)的收取下限,则该下限超出当季累计指数使用费的部分(即:每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减当季累计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折算

  在泰达稳健份额、泰达中证500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泰达稳健份额、泰达中证5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第四部分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对泰达稳健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10份泰达中证500份额将按4份泰达稳健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4:6的比例。对于泰达稳健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泰达稳健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 月31 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泰达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10份泰达中证500份额将按4份泰达稳健份额获得新增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参考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泰达中证500份额和泰达稳健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泰达中证500份额当年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泰达中证500份额

  ■

  持有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外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外份额的分配;持有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泰达稳健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泰达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泰达稳健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泰达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

  ■

  泰达稳健份额折算成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泰达进取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泰达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泰达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泰达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泰达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泰达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数+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泰达中证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当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

  (1) 当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和泰达中证5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和泰达中证5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和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泰达中证500份额分别分配给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持有人。

  当泰达中证500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后,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泰达中证500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泰达稳健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前泰达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泰达稳健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b\ 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参考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

  ■

  泰达稳健份额折算成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② 泰达进取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后泰达进取份额与泰达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保持6:4配比;

  b\份额折算前泰达进取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泰达进取份额的资产及因此折算新增的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泰达进取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泰达进取份额与新增场内泰达中证500。

  ■

  泰达进取份额折算成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③泰达中证5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泰达中证500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泰达中证500,场内泰达中证500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泰达中证500。

  ■

  ④折算后泰达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泰达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泰达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泰达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数+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数+泰达进取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数

  (2) 当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泰达中证5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和泰达中证5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泰达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后,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泰达中证500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泰达进取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泰达进取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泰达进取份额的资产相等。

  ■

  ②泰达稳健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后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4:6配比;

  b\份额折算前泰达稳健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泰达稳健份额的资产及新增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泰达稳健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泰达稳健份额与新增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

  ■

  ③泰达中证5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泰达中证500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泰达中证500份额的资产相等。

  ■

  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④折算后泰达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泰达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泰达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泰达中证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运作期到期日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按届时各自份额净值与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泰达中证500份额。

  3、份额折算公式

  份额折算后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单位净值等于折算前泰达中证500份额单位资产净值。

  ■

  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折算成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数,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5、份额折算的公告

  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获得本基金合同生效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指数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包括跟踪偏离风险和标的指数风险。

  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尽责进行严格风险控制,并控制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的跟踪误差及偏离度,但由于法律法规及其他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成分股;此外,在基金的日常运作中由于受到运作费用、交易成本、日常申购赎回以及市场流动性影响,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与标的指数之间的跟踪偏离。

  标的指数风险: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六)基金运作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泰达稳健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泰达进取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泰达进取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泰达进取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和泰达稳健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泰达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泰达进取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因此原泰达进取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泰达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原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因此,原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泰达稳健基金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的设计,使原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因此,原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泰达稳健份额或泰达进取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泰达稳健份额或泰达进取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泰达稳健份额或泰达进取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泰达中证500份额与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在每个会计年度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泰达中证500份额和泰达稳健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转D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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