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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0 证券简称:秀强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4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11第三季度报告 2011-10-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董事长卢秀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兆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肖燕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度变动情况和原因说明 (一)货币资金期末余额54,762.72万元,较年初增加47,204.44万元,增幅为624.54%,主要系公司收到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致。 (二)应收票据期末余额11,033.24万元,较年初增加6,721.34万元,增幅为155.88%,主要系公司货款回笼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所致。 (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1,256.57万元,较年初增加7,311.15万元,增幅为52.43%,主要系公司销售收入大幅度增加所致。 (四)预付账款期末余额4,943.49万元,较年初增加2,626.72万元,增幅为113.38%,主要系公司预付外购材料款及新征用地款所致。 (五)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581.57万元,较年初增加1,527.20万元,增幅为144.84%,主要系公司对被投资企业提供1,500万元借款所致。 (六)在建工程期末余额1,285.62万元,较年初增加818.33万元,增幅为175.12%,主要系公司新建光伏加热生产线和新购设备尚未投入使用所致。 (七)短期借款期末余额7,950万元,较年初减少8,626.17万元,降幅为52.04%,主要系公司以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所致。 (八)应付票据期末余额5,078.30万元,较年初减少6,208.70万元,降幅为55%,主要系公司与供应商间采用直接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减少所致。 (九)应付账款期末余额6,953.26万元,较年初增加1,802.61万元,增幅为35%,主要系公司新增外购材料应付款所致。 (十)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464.68万元,较年初减少537.54万元,降幅为53.63%,主要系公司支付了2010年度的年终奖及9月份生产减少而减少工资计提所致。 (十一)应交税费期末余额770.71万元,较年初增加841.34万元,增幅为1191.19%,主要系公司营业利润增加导致应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应增加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加所致。 (十二)应付利息期末余额226.99万元,较年初增加86.40万元,增幅为61.46%,主要系公司预提长期借款利息尚未到期支付所致。 (十三)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52.67万元,较年初减少598.58万元,降幅为79.68%,主要系公司支付2010年度收到押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所致。 (十四)专项应付款期末余额650万元,较年初增加650万元,系公司收到科技项目专项补助款所致。 (十五)股本较年初增加2340万元,资本公积较年初增加69,553.96万元,系公司以35.00元/股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40万股股票增加了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大幅度变动情况和原因说明 (一)报告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63万元,较同期增加171.44万元,增幅为1865.51%,主要系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内外资企业统一,外资企业不再享受减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公司本年按实际缴纳流转税和出口免抵额的7%、3%和2%分别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 (二)报告期财务费用-61.09万元,较同期减少563万元,降幅为112.17%,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以募集资金偿还11,000万元银行短期贷款所致利息费用减少及本季度募集资金转定期存款产生利息收入所致。 (三)报告期资产减值损失-37.96万元,较同期减少108万元,降幅为154.20%,主要系报告期内半年内应收账款所占比例为99.83%,本期末计提坏账准备较上期减少所致。 (四)报告期实现营业利润4,496.13万元,较同期增加1,546.81万元,增幅为52.45%,主要系报告期内彩晶玻璃和光伏太阳能玻璃新增销售实现利润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度变动情况和原因说明 (一)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516.53万元,较年初减少了1,683.25万元,降幅43.91%,主要原因系公司销售大幅增加,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也相应增加所致。 (二)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262.49万元,较年初减少5,262.49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新增土地使用权367亩预付款及新增设备预付款所致。 (三)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0,544.68万元,较年初增加50,975.49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到的资金到位所致。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一、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回顾 2011年第三季度,公司主营业务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经营业绩稳健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3,827,141.00元,同比增长18.95%,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8,279,954.77元,同比增长49.91%。本年度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621,852,095.81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2,565,081.69元,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04,750,970.68元。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落实2011年度经营计划,深入开展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力。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50万彩晶玻璃项目” 产能全部释放并产生效益,“薄膜太阳能电池用TCO导电膜玻璃项目”目前处于后期设备调试阶段;“玻璃深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目前开始实施。 二、公司未来发展展望 目前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未来公司将在维持现有家电玻璃市场占有率的同时,立足于发展增透晶体硅太阳能封装玻璃和薄膜太阳能电池用TCO导电膜玻璃等高新技术项目,充分利用公司已经积累的各项竞争优势,加大技术研发的投入,积极创新,研发和生产更高层次的太阳能玻璃,增加增透玻璃的透光率和TCO薄膜电池的光电转化率,充分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满足国内外市场客户不断增长的需求,成为国内外领先的太阳能玻璃制造商。同时,公司将充分、有效的利用超募资金,拓宽公司的产业链、加快新技术的研发进程,扩大现有产品的生产能力。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公司上市前作出的关于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卢秀强、陆秀珍、卢相杞(曾用名:卢笛)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前述锁定期满,在本人和关联人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不超过所持有对应公司的股权比例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 3、公司股东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股东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除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划转股份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外,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该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5、公司股东江苏鹰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投名力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刘兆明、赵庆忠、吴新军、王斌、周其宏等持有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在本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前述锁定期满,在本人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比例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股权。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避免同业竞争所作的承诺 1、控股股东对避免同业竞争所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股东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秀强投资有限公司为了保护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特郑重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或投资与股份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公司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股份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将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研发、生产或销售股份公司已经研发、生产或销售的项目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投入科研经费研制或已经处于试生产阶段的项目或产品);不利用公司对股份公司的了解及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同股份公司相竞争的活动,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股份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股份公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正当地利用股份公司的无形资产;在广告、宣传上贬损股份公司的产品形象与企业形象等。并同时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2、实际控制人对避免同业竞争所作的承诺 卢秀强先生、陆秀珍女士、卢相杞(曾用名:卢笛)先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保护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特共同郑重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发展或投资与股份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我们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股份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将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研发、生产或销售股份公司已经研发、生产或销售的项目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投入科研经费研制或已经处于试生产阶段的项目或产品);不利用我们对股份公司的了解及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同股份公司相竞争的活动,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股份公司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股份公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正当地利用股份公司的无形资产;在广告、宣传上贬损股份公司的产品形象与企业形象等。并同时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可能导致的连带赔偿责任风险所作的承诺 如因股份公司自2008年开始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而发生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宿迁市恒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等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利益情形导致股份公司须承担相关的赔偿以及引致的任何罚款,均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了避免本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可能出现的补缴风险及责任所作的承诺 如股份公司在发行上市前因没有为其在册员工全额缴纳“五险一金”而产生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补缴义务、罚款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全额承担。 5、实际控制人、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为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所作的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不会促使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持有除股份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股权,也不会促使其从事或开展或投资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或为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股份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将不会促使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研发、生产或销售股份公司已经研发、生产或销售的项目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投入科研经费研制或已经处于试生产阶段的项目或产品);将承担忠实勤勉义务,不利用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任何形式不正当地利用股份公司的资产;不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将促使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在持有股份公司股权期间,将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恪守承诺,如违背上述承诺,我们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香港恒泰承诺不利用对股份公司的股东地位,不正当地利用股份公司的资产;非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与股份公司发生任何形式或规模的交易;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不与关联股东合谋或自行作出有损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除按照所持股份公司的股份享有现金分红外,不与股份公司发生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恪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6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7 按深交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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