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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0-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2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1年10月21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2人),独立董事龚艳、赖延清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萍先生主持,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决定在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建设银行深圳科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上述两家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本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2011-003《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1-003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7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公公开发行股票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3.0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2,000.00万元。扣取承销费、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印刷费、评估费、上市初费及登记费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589.2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1]3-55号《验资报告》。为进一步规划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这两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和以上两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 公司已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4000093229100007218,专户余额为42,505.58万元(其中5.58万元为利息收入)。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基于柔性封装基板技术的芯片封装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201515200059002618,专户余额为7,089.2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支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人甘燕鲲、崔威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应按月(每月3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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