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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申报材料3个月预审期取消拟上市企业股份支付要求进一步明确,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执行 2011-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邱 晨
证券时报记者 邱晨 今年第四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日前在厦门举行。据与会人士透露,主板及中小板企业首发(IPO)的申报材料预留的3个月审核有效期已取消,但对创业板的要求暂未明确。 按原来的规定,虽然IPO招股书所有数据有效期有6个月,但其中有3个月必须留给发审委,作为预审期。简单来说,一家企业在IPO申报时,上年度年报中的财务数据有效期为6个月,即在6月30日之前均可在招股书中使用上年度年报财务数据,但投行需要将IPO申报材料在前3个月内——即3月31日之前将材料递交发审委,否则财务数据将因为过期而作废。执行新规则后,随着3个月预审期规定的取消,投行只需要在6月30日之前递交申报材料即可。 有投行人士认为,随着3个月预审期的取消,以往3月末和9月末IPO申报潮将会改观。同时,全年新股发行的节奏也将更加趋于平稳。 与会人士还透露,首发预披露时间也有所修改,将提前至按监管部门反馈意见修改补充材料完善之后,该规定将于明年初起正式实施。根据现行规则,企业首发预披露时间为发审会举行前五天。 此外,在此次保代培训会议上,IPO企业股份支付的要求也进一步明确。据与会的保荐代表人透露,在IPO财务审计中,股份支付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做出要求,业内预计的《股份支付细则》将不会出台。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股份支付的条件是提供服务并获得对价。不提供服务的无关第三方不涉及股份支付,提供服务的客户、咨询机构等获得股份也可能涉及股份支付;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等不属于股份支付,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继承、分割﹑配股等不属于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定可参考私募股权投资(PE)入股价格,在可量化分析调整因素时可对价格进行调整,但不一定非要按PE入股价格计算,无同期PE进入的应采取合理值方法确定。同时股份支付可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计入财务支出。 此外,据与会投行人士反映,从本次保代培训会议上透露出来的信息显示,未来企业IPO财务造假行为将受到更加严厉的监管。其中,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特别恶劣的财务造假行为,即使没有上报发审会,将来也有可能会启动稽查程序,追究其责任。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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