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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第三季度报告 2011-10-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尹明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叶长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静美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2011年9月份财务报表分析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数主要是公司本期尚未交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应收票据:主要是客户使用票据支付销售款项减少; 3、应收账款:主要是出口销售收入大幅度增加,出口应收款主要为应收账款账期为120天及远期信用证90天,当月实现的销售货款一般会延迟3-4个月收回,导致国外应收账款增加;其次是公司对部分国内客户采用"年初铺货,年底结算"的销售政策,导致国内应收账款增加; 4、预付账款:主要是预付土地款、预付基建设备款及预付材料款增加; 5、其他应收款:主要是应收财政补贴较年初增加; 6、存货:主要是乘用车收入大幅度增长,使公司本期原材料及在产品库存增加; 7、在建工程:公司本期对乘用车二期项目、微车项目、摩托车整合扩产项目及新车型开发投入增加; 8、开发支出:主要是本期新增微面、摩托车发动机的开发研究; 9、长期待摊费用:主要为新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所发生的认证费; 10、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根据本期计提的坏账金额确认递延,导致增加; 11、短期借款:主要是因为公司经营业务需要增加借款; 12、应付账款:主要是因为公司销售收入增加,采购增加,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采用当月挂账次月付款方式、乘用车采用2-3个月滚动付款方式,导致应付账款增加; 13、预收账款:主要是2010年底预收的货款在今年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导致预收相应减少; 14、应交税金:主要是今年材料采购增加以及购置新厂房设备增加,增值税留抵增加; 15、其他应付款:期末数较年初减少主要是支付前期款项; 16、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本期归还到期的银行贷款; 17、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是公司根据本期尚未交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确认递延。 18、少数股东权益:主要是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呼和浩特市力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增加少数股东投资; 二、损益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管理费用:增加主要系公司今年新开发产品品种增加导致技术投入增加以及人工成本、社会保险增加所致; 2、资产减值损失:增加主要是为体现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应收账款的增加主要是因为出口收入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他应收款增加主要是增加的财政补贴,这些增加的应收款都在合理的账期之内;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是公司本期尚未交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营业外收入:主要是本年度取得的财政补贴增加。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差异较大,主要原因是出口销售收入大幅度增加且出口应收款账期较长,国内部分客户采用"年初铺货,年底结算"的销售政策,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而支付供应商的配套款支付期限较短,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其次是今年人工成本的增加使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差异较大,主要系公司乘用车二期项目、微车项目、摩托车整合扩产项目及新车型开发本期投入较大,导致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增加。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上年同期比较差异较大,主要系公司用超募资金归还部分借款。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控股")和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 2、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在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3、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公司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4、自本函出具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不再成为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为止; 5、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将赔偿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二)公司上市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尹明善(董事长)、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 JOIN STATE LIMITED 和上海冠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力帆控股、实际控制人针对上市前历史沿革中出资瑕疵的特别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书面承诺:"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前身)因其上市前设立及存续过程中存在的任何可能的股东出资瑕疵而招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损失,则由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无条件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不因上述出资瑕疵致使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上述责任为连带责任。" 二、承诺履行情况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上市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公司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JOIN STATE LIMITED 和上海冠通投资有限公司未有持股数量变动。 (三)力帆控股、实际控制人针对上市前历史沿革中出资瑕疵的特别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出资瑕疵致使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的情形。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11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51,445,08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3,005,780.45元。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刊登在2011年5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5月1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1年5月16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1年5月20日。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2011年10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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