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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0-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1-26号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在公司23楼会议室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9〕1274号文《关于核准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10年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1.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80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4,516.61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1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会验字〔2010〕3043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为712,000,000元,另根据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已使用超募资金50,000,000元,目前超募资金余额为510,429,270.61元(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中已披露“如果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项目的资金需求总量,本公司拟将富余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开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使用剩余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510,429,270.61元。 公司拟将其提交到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使用剩余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保证公司业务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拓展在文化传媒领域的业务,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监事会的意见: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六、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违反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次以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又有利于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1-25号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向董事、监事和高管以直接送达、传真和邮件等方式发出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11年10月24日上午9:00在公司23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曹杰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审议了相关议案,并依法表决,全票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全文》 二、《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详见皖新传媒临?2011-26号公告) 三、《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修正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公司董事会的投资决策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作以下修改。 《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四)原为: 公司投资涉及资金(资产)(除涉及关联交易的)一年内累积交易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0%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现改为: 1、公司投资涉及资金(资产)(不含关联交易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一年内累积交易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2、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含关联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本修正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四、《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议,独立董事津贴调整为6.25万元/年(含税)。 五、《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并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王焕然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姜筱慧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简历详见附件1。 六、《关于召开公司201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1年11月10日(星期四)上午9:00点在合肥华仑瑞雅国际大酒店4楼多功能厅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审议《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修正案)》; 3、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二)参会人员:2011年11月3日(星期四)15:00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律师、审计师、保荐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参会股东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持股东帐户、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及委托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9:00—17:00。 3、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79号18楼1806皖新传媒董事会办公室 4、其他 (1)与会股东食宿费用及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 (2)会议资料详见(www.sse.com.cn) (3)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279号合肥市长江中路279号18楼1806室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和传真:0551—2634712、2661179、2661323 邮编:230061 联系人:侯俊 周丽娜 (4)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王焕然先生:1957年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合肥市新华书店门市部副主任、主任,合肥市新华书店经理,合肥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徽新华图书音像连锁公司董事长、安徽四和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 姜筱慧女士:1954年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安徽省新华书店计财部副主任、主任,安徽新华书店图书音像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附件2: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1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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