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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契约精神 何谈市场经济 2011-10-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本报评论员
本报评论员 在房地产调控持续发力和银行不断收紧信贷的共同影响下,楼市正在价格松动阶段。今年下半年以来,北京、上海、杭州、佛山等地一些资金链紧绷的开发商开始降价促销楼盘,此举引发众多已经购房的业主的不满,他们纷纷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返价,甚至联合起来以“维权”的名义叫板开发商。上周末,在上海“龙湖郦城”楼盘销售现场,因“维权”要求得不到满足,情绪激动的业主竟然将销售处打砸得一片狼藉。凡此种种,可视为有中国特色的“房闹现象”继2008年之后重出江湖。 在一些人看来,“房闹族”是房价下跌的上当者和受害者,值得同情;开发商是楼盘营销的设套者和牟利者,奸诈可恶。因此,前者要求后者退房或返价合乎情理。更何况在“房闹族”中,有不少人是普通老百姓,他们冒着当“房奴”的风险,倾尽积蓄,外加亲朋援助,好不容易才按揭买房,岂料才过了几个月甚至几天,其置业所在楼盘的房价便大幅下调,价值立马缩水几十万元,如此剧变,实在令人难以接受。而先以高价、后以降价出售楼盘的开发商虽有损失,但终究获利丰厚。如此反差,有违“损有余以补不足”的天道伦理,导致社会“不和谐”,非矫正无以平民愤。 以上说法咋听有理,却经不住推敲。如果房价下跌,业主就有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返价,那么,房价上涨,业主就应该向开发商返利或分红才是。而实际上,业主显然做不到后一情形,既然如此,前一情形自失理据。或曰:售楼小姐巧言令色,称“房价只涨不跌”,诱使观望者上当买房。这个理由同样站不住脚,因为古往今来,“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只要不突破弄虚作假的底线,一直就是卖方正当的天然权利;与此相对应,买方也有基于自身理性拒绝或拥抱“西瓜”的自由。“上当”云云,很多情况下只是购房者押注房价上涨(至少是不会跌)的预期落空之后的托词而已。至于将“普通百姓”、“天道”、“民愤”之类的情感牌打出来为“房闹族”辩护,更是不合时宜,因为市场买卖的本质,就是利益的博弈与交换。由此可见,“房闹族”的举动纯属无理取闹。 “房闹现象”的存在,小而言之,反映了一些人“赚得起,赔不起”的心态,缺乏“买者自负”这一市场参与者应具有的基本理念;大而言之,则暴露了“房闹族”没有在内心养成“契约精神”,仅从事后的结果“是否利我”来决定是否遵守约定。这两个弱点,是人性之恶的折射,也说明“契约精神”在中国落地生根、全面深入人心尚需时日。 在中国改革开放已30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今天,“房闹现象”中体现的双重悖论令人深思。一方面,“房闹族”敢于在大多数人公认的房价高位上入市,以按揭方式超前消费;另一方面,“房闹族”对于交易的负面结果拒绝接受,指望以闹事的方式逼人让步。一方面,“房闹族”有权利意识,知道在联合申诉时要请律师护航引路;另一方面,“房闹族”却漠视他人的权利,以暴力的方式打砸楼盘销售处就证明了这一点。这种亦新亦旧的素质集于“房闹族”一身的现象,是中国社会“新兴+转轨”这一时代特征的民间投影。而“房闹现象”通常发生在中国经济相对发达、文化程度较高的大中城市这一事实,也提醒我们:在快速建设市场经济大厦的同时,公民素质的现代化工程不应成为短板。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时,“房闹现象”也一度甚嚣尘上,那时,社会各界对于“房闹现象”中反映的精神病象有所讨论。但遗憾的是,随着中国政府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带动房价重新上涨,“房闹现象”很快消失,对该现象的反思和清理也戛然而止,没有深入下去。眼下,随着楼市寒意渐浓,“房闹现象”沉渣泛起并很快形成声势,不能不说与三年前的反思和辩论半途而废有关。这一次,我们务必汲取教训,慎重应对。 “房闹现象”非小事。其暴露的公民素质病灶——缺乏“买者自负”理念和“契约精神”,是市场化改革和现代化国家建立的重大精神障碍。从2008年迄今的情况看,“房闹族”及其同情呼应者的数量不容小觑,而且,类“房闹现象”在其他经济领域也或多或少地存在,比如,一些情绪过激的亏损股民冲击证券营业部就病同此理。要想铲除“房闹现象”,务必从教育、法治、经济等方面多管齐下。考虑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铲除“房闹现象”的理性战略当摒弃急于事功的想法,而当务之急就是形成舆论攻势,让“房闹族”自觉理屈气短,不敢高调闹事,如此市场会更健康,社会会更和谐。房价的回归诚然是民心所向,但这一结果,终究要靠市场的力量和理性的选择来达成,“房闹”是不在其中的。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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