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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0-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11-33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0月22日,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颂斌先生主持,经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的议案》 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经表决: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获全票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公司近日接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关于请求变更公司审计机构的函》以及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正信”)《关于同意变更审计机构的函》,根据信永中和及天建正信广东分所签订的《天健正信广东分所与信永中和所合并整合工作备忘录》,信永中和广州分所与天健正信广东分所签订的《协议书》,信永中和吸收合并天健正信广东分所的全部人员以及执行的相关业务。 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请天健正信为公司2011年外部审计机构,为使公司审计工作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与天健正信所签署的所有合同文本继续有效,相应的权利义务将由信永中和承继和履行。为保证2011年度公司审计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公司拟决定聘请信永中和为本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经表决: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获全票通过。 此预案需提交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制度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经表决: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获全票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聚氯乙烯(简称PVC),占公司产品生产成本的30%以上,聚氯乙烯价格波动对公司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为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聚氯乙烯价格波动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同意公司进行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该业务相关情况如下: 1、套期保值期货品种: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聚氯乙烯期货合约; 2、预计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套期保值数量:不超过6,000吨; 3、拟套期保值最高持仓数量:不超过5,000吨。 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拟投入资金(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如拟投入资金有必要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将关于增加期货套期保值的投入金额及具体实施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详情请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详情请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聚氯乙烯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表决: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获全票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请召开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1年11月9日上午9:30分在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将审议《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获全票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11-34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0月22日,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叶建中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谨慎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地审核了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我们认为: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其内容客观、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经表决: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获全票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公司近日接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关于请求变更公司审计机构的函》以及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正信”)《关于同意变更审计机构的函》,根据信永中和及天建正信广东分所签订的《天健正信广东分所与信永中和所合并整合工作备忘录》,信永中和广州分所与天健正信广东分所签订的《协议书》,信永中和吸收合并天健正信广东分所的全部人员以及执行的相关业务。 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请天健正信为公司2011年外部审计机构,为使公司审计工作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与天健正信所签署的所有合同文本继续有效,相应的权利义务将由信永中和承继和履行。为保证2011年度公司审计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公司拟决定聘请信永中和为本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经表决: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获全票通过。 此预案需提交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制度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经表决: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获全票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聚氯乙烯(简称PVC),占公司产品生产成本的30%以上,聚氯乙烯价格波动对公司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为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聚氯乙烯价格波动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同意公司进行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该业务相关情况如下: 1、套期保值期货品种: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聚氯乙烯期货合约; 2、预计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套期保值数量:不超过6,000吨; 3、拟套期保值最高持仓数量:不超过5,000吨。 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拟投入资金(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如拟投入资金有必要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将关于增加期货套期保值的投入金额及具体实施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详情请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详情请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同期披露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聚氯乙烯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表决: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获全票通过。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1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11-35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一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上午9:30分召开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上午9:30分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1年11月2日(星期三)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虎门镇居岐村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11年11月2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与本通知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公司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 (一)登记时间:2011年11月3日-2011年11月8日 工作日时间上午8:30分-12:00分;下午1:45分-17:30分。 (二)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三)现场登记地点:东莞市虎门镇居岐村,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登记方式: 1、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传真须在开会前一天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注意事项: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 四、其他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玉梅、李昊 联系电话:0769-88922986 传真号码:0769-85075555 通讯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居岐村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23927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登记表格: 附件一《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0月22日 附件一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注: 1、请用正楷字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开会前一天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传真号:0769-85075555)到公司(地址:东莞虎门镇居岐村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523927,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3、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在发言意向及要点栏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并注明所需的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本参会股东登记表上表明发言意向及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4、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致: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召开的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受托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照本人(公司)于下表所列指示行使表决权,对于可能纳入会议审议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本人(公司)未做具体指示的议案,受托人(□享有 □不享有)表决权,并(□可以 □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其行使表决的后果均为本人(公司)承担。
委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一议案限选一项,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其它符号的视同弃权统计。 委托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日期: 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附注: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11-36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禧科技”)于2011年10月22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展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套期保值的目的、背景及必要性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聚氯乙烯(简称PVC),占公司产品生产成本的30%以上,聚氯乙烯价格波动对公司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公司通过有资质的期货经纪公司在国内期货交易所进行聚氯乙烯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聚氯乙烯价格波动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聚氯乙烯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公司有必要通过有效措施规避其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公司能够对生产经营所需的聚氯乙烯数量进行合理预测,同时,聚氯乙烯作为成熟的期货交易品种,相关市场比较规范,因此公司拟进行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交易品种、数量预测 根据测算,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预计采购聚氯乙烯数量不超过3万吨,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期货合约最高数量6,000吨,约占当年聚氯乙烯采购量的20%,相关情况如下: 1、套期保值期货品种: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聚氯乙烯期货合约; 2、预计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套期保值数量:不超过6,000吨; 3、拟套期保值最高持仓数量:不超过5,000吨。 三、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拟投入资金(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如拟投入资金有必要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将关于增加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的投入金额及具体实施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的原材料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原材料价格风险进行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订套期保值合约及平仓时将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可以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仍保持较为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具体风险如下: 1、价格波动风险: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投资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如投入保证金金额过大,可能增加公司的资金占用成本;如投入保证金金额过小,在期货价格波动巨大时,公司可能存在未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损失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4、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5、客户违约风险:聚氯乙烯价格出现不利的大幅波动时,客户可能违反材料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取消产品订单,造成公司损失。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严格控制期货头寸。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3、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如须追加保证金,则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4、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品种、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公司将设立了专门风险控制岗位,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并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5、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六、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2011年10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原材料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1年10月2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原材料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相关监事会决议公告)。 七、其他情况说明: 1、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公司开展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表了明确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且公司已制定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聚氯乙烯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核查意见认为: 银禧科技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必要性;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操作上切实可行,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因此,本保荐机构对银禧科技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鉴于商品期货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本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套期业务过程中,除了要引进具有期货交易和套期保值业务丰富经验的交易人员,精心研究聚氯乙烯的供需情况和历史价格波动规律外,还要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出发,根据聚氯乙烯的预估需求量,在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套保业务资金量的范围内,做好财务收支计划,并以此来安排交易,要严格遵守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规定,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 七、备查文件 1、《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四次监事会决议》 3、《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聚氯乙烯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5、《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0月22日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境内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小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大宗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而造成生产成本大幅波动的情况,并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 (一)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锁定经营利润。因此,严禁进行以逐利为目的的任何投机交易。 (三)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四)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由法定代表人批准。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借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期货的持仓时间应与现货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采购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以及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其中董事长任领导小组负责人。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领导小组和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二)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其负责人,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为: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和交易方案,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业务。 3、向领导小组汇报。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三)管理办公室下设信息收集、交易、会计核算、审计和档案管理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分别在采购部、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内设。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1、信息收集:对原材料行情信息进行收集; 2、交易: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制订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执行领导小组及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下达的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3、会计核算: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并负责相关帐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4、审计:负责监督和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接向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汇报风险控制工作; 5、档案管理: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六条 管理办公室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领导小组决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工作进程和管理工作。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运作。 第八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经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九条 公司对境内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境内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 第十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 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年年末(或下一年初)应对下一年度的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量和保证金数额进行预算,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数额的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超过董事会权限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领导小组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审批、授权;管理办公室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并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审计部门对其监督。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提出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业务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四条 在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方案获得领导小组批准后,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并负责具体的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及时将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帐单传递给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应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视情况需要,总结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说明套期保值业务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八条 交易员应在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时立即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管理办公室报告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信息后,应及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是否进行信息披露。 若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原材料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互抵消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交易员应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境内期货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汇总并传递到会计核算人员,会计核算人员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并根据成交、结算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应提前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专员应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审计,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盈利或者损失,由财务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盈亏准备。 审计专员亦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的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应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公司境内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经纪公司; 2、合理设置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合理安排相应岗位人员。相关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知识、业务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应就套期保值业务开展好以下风险管理工作: 1、拟定和完善境内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 2、监督有关人员认真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 3、审查境内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4、拟定公司具体的原材料套期保值方案; 5、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6、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7、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境内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管理办公室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推荐给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境内期货交易的备选经纪公司; 2、领导小组从中选择确定境内期货经纪公司; 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境内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境内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专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是否是为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进行的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公室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具体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套期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计划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二条 当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风险情况时,应按如下程序处理: 1、风险报告: (1)当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使得交易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导致继续进行该项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该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交易员应立即向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领导小组做出决策。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①境内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②境内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或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③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④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公司境内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⑥公司境内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3)涉及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业务存在违规操作,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2、风险处理: (1)公司董事长及时召集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分析讨论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风险、保值头寸风险等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必要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决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当出现交易错单情况时,应按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处理,具体如下: 1、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 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应合理选择套期保值时点,避免和减少市场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从业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在确保公司机密的情况下对套期保值业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的专项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或其它风险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原材料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就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议。如需要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原材料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需要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采购部、审计部等参与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套期保值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和《关于开展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拟进行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原聘请的2011年度审计机构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广东分所合并加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有关合并重组的约定,原具体负责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分所的全部人员及执行的相关业务全部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签署的所有合同文本继续有效,相应的权利义务将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和履行。为保持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行,公司拟决定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经检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系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设立,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预案提交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拟进行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聚氯乙烯,占公司产品生产成本的30%以上,聚氯乙烯价格波动对公司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为了规避聚氯乙烯价格大幅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将通过有资质的期货经纪公司在国内期货交易所进行聚氯乙烯的套期保值业务,通过锁定经营成本,规避聚氯乙烯价格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根据测算,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预计公司采购聚氯乙烯数量不超过3万吨,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期货合约最高数量6,000吨,约占当年聚氯乙烯采购量的20%,相关情况如下: 1、套期保值期货品种: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聚氯乙烯期货合约; 2、预计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套期保值数量:不超过6,000吨; 3、拟套期保值最高持仓数量:不超过5,000吨。 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拟投入资金(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如拟投入资金有必要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将关于增加期货套期保值的投入金额及具体实施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公司《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且公司已制定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进行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签字: 章明秋 朱桂龙 谢军 2011年10月22日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进行聚氯乙烯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科技”或“公司”)为规避其主要原材料聚氯乙烯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拟进行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银禧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规定,对银禧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进行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银禧科技拟进行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的目的及背景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聚氯乙烯(简称PVC),占公司产品生产成本的30%以上,聚氯乙烯价格波动对公司的生产成本影响较大。公司通过有资质的期货经纪公司在国内期货交易所进行聚氯乙烯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聚氯乙烯价格波动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数量预测 根据测算,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预计公司采购聚氯乙烯数量不超过3万吨,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期货合约最高数量6,000吨,约占当年聚氯乙烯采购量的20%,相关情况如下: 1、套期保值期货品种: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聚氯乙烯期货合约; 2、预计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套期保值数量:不超过6,000吨; 3、拟套期保值最高持仓数量:不超过5,000吨。 3、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拟投入资金(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如拟投入资金有必要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将关于增加期货套期保值的投入金额及具体实施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银禧科技拟进行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银禧科技生产经营的主要原材料之一为聚氯乙烯,近年来,聚氯乙烯价格波动较大,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规避聚氯乙烯价格波动风险,银禧科技拟进行聚氯乙烯套期保值业务。本保荐机构审核后认为:鉴于聚氯乙烯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公司有必要通过有效措施规避其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公司能够对生产经营所需的聚氯乙烯数量进行合理预测,同时,聚氯乙烯作为成熟的期货交易品种,相关市场比较规范,因此公司拟进行聚氯乙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银禧科技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的建立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银禧科技制定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并采取了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严格控制期货头寸。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3、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如须追加保证金,则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4、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品种、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公司将设立了专门风险控制岗位,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并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5、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本保荐机构认为:银禧科技制定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额度、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操作上切实可行,风险控制到位。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银禧科技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必要性;同时,公司已建立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操作上切实可行,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因此,本保荐机构对银禧科技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鉴于商品期货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本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套期业务过程中,除了要引进具有期货交易和套期保值业务丰富经验的交易人员,精心研究聚氯乙烯的供需情况和历史价格波动规律外,还要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出发,根据聚氯乙烯的预估需求量,在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套保业务资金量的范围内,做好财务收支计划,并以此来安排交易,要严格遵守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规定,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 保荐代表人签名: 姚根发 潘云松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0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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