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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0 证券简称:锡业股份 公告编号:股2011-060债券代码:112038 债券简称:11锡业债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公司债券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0-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110号文件核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200万张,每张债券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1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合计1,149万元后(已自募集资金中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960万元,还应支付中介机构审计费、律师费、评级费和上市登记费合计189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851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1年8月25日和8月29日对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XYZH/2010KMA1072-1号、XYZH/2010KMA1072-2号)。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规范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定》,公司与中行个旧支行、中信银行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各专户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三方经协商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个旧支行、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开设公司债券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135618610826、7301110182100010817,在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开设的公司债券专项账户用于偿还短期借款或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在中国银行个旧支行开设的公司债券专项账户用于公司补充营运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各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制度履行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各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项目主办人毕宗奎、崔威可随时到各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国信证券项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各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国信证券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各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专户银行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各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各专户银行、国信证券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备查文件:《公司债券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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